2020-03-17 11:10 浏览量:2264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三男子本想通过猎捕野猪发笔小财,未料触犯法律获刑罚。近日,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三人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游某旺、陈某水、钟某贵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游某旺、陈某水、钟某贵三人先后购买了三台“电野猪机”,并将其架设在浦城县水北街镇的田垄、农田等处,共捕获野猪8只,销售野猪所得赃款5300余元,游某旺分得2400余元,陈某水分得2300元,钟某贵分得600元。
经鉴定,被告人使用的“电野猪机”均属电击工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根据《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的规定,浦城县的禁猎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旺、陈某水、钟某贵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游某旺、钟某贵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被告人三人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退出赃款,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为满足一己之私猎捕野生动物及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不仅伤害到整个生态链,且在猎捕、运输、交易或者食用、加工过程中会产生细菌、病毒传染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等巨大风险。为此奉劝大家,勿存侥幸心理而对野生动物下手,一旦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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