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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网络食品交易 公益诉讼守护百姓舌尖安全

2020-03-17 11:05   浏览量:13783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副检察长  常国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  刘晨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郝利凡

  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施已有两年多时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指对法定领域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法治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

  食品安全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关系中华民族未来。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集中管辖全市民事公益诉讼和部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下从该院办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入手,来深入了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破解非法网络食品交易这一难题带来的影响。

  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负责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首例案例实现“办理一件,影响一片”

  2017年1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全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罗某、卢某夫妻二人通过淘宝网店销售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销售范围涉及全国各地。经检测,涉案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酚酞或双氯芬酸钠,长期或过量使用会对人体造成损害。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两被告实施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其所销售的保健品未被及时收回,侵害不特定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在法制日报发表公开致歉声明,并且公布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

  这一案件在互联网保健品销售领域引起了强烈反响,对市场上的不法商家起到了警示作用,达到了“办理一件,影响一片”的效果。以办理首例食品安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为起点,北京市人民检察第四分院聚焦网络食品交易安全,办理了一系列涉及互联网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网络食品交易呈现三大特点

  通过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办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梳理,笔者发现非法网络食品交易主要呈现以下突出特点:

  一是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宣传、销售成为非法食品销售的主要渠道,比如在淘宝网店开设店铺、通过映客直播等网络平台宣传销售等;二是具有减肥、瘦身、增高等功能的保健食品成为网络销售非法食品的“重灾区”,比如所谓的瘦身“神药”中实际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酚酞、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布曲明;三是违法行为人大部分为夫妻双方,通过统一购进、自行分装、自行包装等家庭小作坊生产方式产销“三无产品”;四是网络销售范围广,与线下销售区域化明显的特征相比,网络销售食品范围更为分散,通过快递发货,销往全国各地,受影响消费者众多。

  三大问题待解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助推了网络食品市场的迅速发展,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在提供巨大而便捷交易机会的同时也为非法网络食品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食品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网络平台食品经营准入管理不规范,极易滋生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应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办理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中,个体经营者在未取得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资质的情况下,仅提交身份信息即可在一些电商平台开立账户进行销售。网络平台食品经营准入门槛低,管理不规范,成为违法犯罪滋生的土壤。

  二是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但是,不法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往往无视法律规定肆意夸大产品功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办理的几起案件中,网络销售的保健品均未取得保健品广告批准文件;含有有毒有害西药成分的“三无产品”被包装成“无毒、无副作用”的“纯中药减肥胶囊”,通过明星“现身说法”在网络平台广泛宣传。形形色色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误导欺骗消费者,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三是网络食品销售信息不对称,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但是公安机关查获的非法网销保健品大多是销售者自行印制包装,缺乏产品有效期、生产批号、成分或配料表、注意事项等产品基本信息,消费者容易误食误用;另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展示也存在不规范现象,以某电商平台信息分类为例,通过首页“分类”,进入“保健”大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包含在“保健”大类之下,而严格地说,保健品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是完全不同的类别,将网络销售产品进行如此分类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影响消费者的辨别和选择。

  多管齐下破解交易难题

  非法网络食品交易的出现,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交易安全和秩序。那么如何破解非法网络食品交易难题?

  首先,严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了规范第三方网络平台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必须对入驻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核,并且制止和汇报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第三,规定了“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如果网络销售的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不能提供销售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前提下,需与网络实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网络第三方平台要求承担责任。如果第三方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必须遵守承诺。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一脉相承。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公示义务进行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食品交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承担着技术服务方、广告发布者、居间人、质量保证者等多种角色,理应对其责任进行更加严格和细化的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食品交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应对其责任进行更加严格和细化的规定。

  其次,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网络食品交易合法秩序。行政监管部门的积极作为对保证网络食品交易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条等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对于不履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三,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作用,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从行政公益诉讼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通过向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送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职。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围绕19项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重点,持续发力涉校园周边、网络餐饮、食用农产品等食品生产、销售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食品安全环境。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甚至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等责任,维护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费秩序。值得一提的是,私益诉讼消费者可以搭检察公益诉讼的“便车”。在检察机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生效后,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普通消费者,可以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因为已经有生效判决对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消费者无需再举证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这样做可以减轻普通消费者的证明责任和维权成本,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防上当受骗。消费者在购买网络销售商品时一定要关注产品信息,提高辨识能力,通过谨慎查看产品信息、官方网站验证真伪、索取票证等方式购买保证购买正规产品;不轻易相信商家关于疗效、功效的各种承诺,更不要盲目跟风购买“网红”产品。在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投诉、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公益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线索,全社会共同行动,形成打击非法网络食品交易合力,构筑食品安全的坚固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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