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6 11:07 浏览量:13198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2020年3月5日上午八时,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速裁一组通过建立微信群,审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3月13日,该院依法判决被告贵州省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杨先生货款6300元,赔偿原告杨先生三倍货款18900元,驳回原告杨先生要求十倍货款赔偿的诉讼请求,贵州省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出售给原告杨先生的23箱酒,灵宝法院予以没收,交由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事情还得从半年前说起,2019年8月13日,杨先生在淘宝一网店购买了茅台内供酒23箱,共花去6300元。收到货后,杨先生发现酒盒上商标名称为“茅台内供酒”,酒盒右下角有“职工专用酒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还标有“食品名称:茅台内供酒(酱香型)、原料与配料、酒精度、净含量、生产日期:见盒盖内、生产许可证编号QXXXXXX01、执行标准、厂址(原产地)”。杨先生检验后,未找到生产日期,也没有联系方式、储存条件等提示等信息,打开瓶盖之后发现气味异常,怀疑是假冒产品,后电话联系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对方回应称其公司未生产过茅台内供酒。
杨先生认为,淘宝卖家销售假冒伪劣、属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假酒,欺骗误导消费者,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于2019年9月20日向灵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淘宝卖家退还购酒款6300元,并赔偿十三倍货款。
该院速裁一组受理案件后,立即向贵州省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起诉状等案件有关材料,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多次电话微信对原被告进行调解,被告坚持说其出售的酒是自己酒厂生产的,没有质量问题,商标上标的是“茅台内供酒”,不是“茅台酒”,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茅台酒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生产“茅台内供酒”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更不可能以每瓶5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认为其不存在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杨先生明知假酒购买,而且不是为了生活消费,属恶意购买,请求法院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杨先生坚持要求被告退还货款,赔偿货款价格的十三倍,并申请司法鉴定。2020年3月4日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鉴于疫情形势严峻,原告远在湖南打工,被告远在贵州的现实情况,速裁一组通知原被告于3月5日微信建群开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
庭审结束再次调解未果后,该院结合案情及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认为被告出售的白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结果均予以认可,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款十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支持原告杨先生三倍货款的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杨先生属恶意购买,请求法院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遂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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