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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鸭肉制作羊肉串 四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获刑

2020-03-12 15:27   浏览量:1503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大家都喜欢色香味俱全的新疆羊肉串,然而谁又能想到,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竟然将鸭肉制作成羊肉串进行销售……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挂羊头卖鸭肉”案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47000元至1000元。
 
  2018年1月,被告人甲、乙、丙、丁(均为新疆人)等人以“鸭肉”冒充“羊肉”加工制作了十三万余串“羊肉串”准备在2018年春节前后销售。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乙从菜市场某冻库中取出3袋共6000串“羊肉串”,分别在双桥经开区、龙水镇以每串3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000元,现金统一交由甲管理。2018年2月10日至14日,被告人丙从菜市场某冻库取出28袋共49250串,分别以每串3元的价格销售了24250串,销售金额共70900元;销售给合川区和成都市卖羊肉串的朋友共25000串。
 
  公安民警在冻库查获未销售的34袋共68000串“羊肉串”,在被告人甲等人租住的房屋内查获10920串“羊肉串”,上述肉串合计78920串未销售,按市场销售平均价格每串2.5元计算,货值金额共197300元。经鉴定,查获的肉串中未检出羊源性成分,检出鸭成分。
 
  各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缴纳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丙、丁违反国家对食品的管理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未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销售的“羊肉串”系犯罪未遂,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综合各被告人具有的主犯、从犯、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事实,法院遂依法判处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7000元;分别判处乙、丙、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羊肉”串78920串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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