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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家声称吃狗肉是“文化自信”的公司,招牌产品涉嫌违法

2020-03-11 10:15   浏览量:27228     来源:第一财经

  江苏沛县一家狗肉制品公司,因为在自家微信公众号上宣称“吃狗肉是‘文化自信’”,引发公众强烈关注。

  今天(10日),有环保志愿者称,这家名为“沛县樊哙狗肉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多年来一直叫卖的是“鼋汁狗肉”,使用的是“千年鼋汁汤”。而“鼋”早在1989年就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鼋也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3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3.1—濒危(EN);列入《华盛顿公约》(CITES )附录Ⅱ;列入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脊椎动物卷,评估级别为极危(CR);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等级为“濒危”。

  这位环保志愿者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后,由于鼋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论是野生的还是养殖的,均不能再作为水产品进行食用和销售。如果食用属于违法,消费者以食用为目的购买以及售卖者销售,按照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适用的解释规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涉嫌犯罪。

  “鼋汁狗肉”广告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广告法》相关规定。“如果用甲鱼替代,没有用鼋,而打着鼋汁狗肉的广告,又涉嫌欺诈。”这位环保志愿者说。

  第一财经记者登陆沛县樊哙狗肉制品有限公司企业网站看到,网站首页、企业简介、品牌文化等页面和栏目中均有“鼋汁狗肉”的文字和图片。在该企业品牌文化页面,还专门介绍了“鼋汁狗肉”的由来,大意是:

  一天,刘邦想乘船过河,看到离岸不远的水中大鼋游来,这只鼋足有面案大。刘邦立即跨上鼋背到了对岸。卖狗肉的樊哙将老鼋捉住,又杀了几条狗与老鼋同煮,从此就有了“鼋汁狗肉”。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款和第十一款规定,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都属于禁止广告存在的情形。专家表示,野生动物是自然资源的组成部分,对可能影响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活动纳人禁止发布广告的范围,也符合广告法的精神。

  此外,《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有法学专家今天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野生动物不同于生活必需的一般商品,《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严格限定于科学研究、人工繁殖、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因此,野生动物的出售、购买和利用行为属于严格监管范围,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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