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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10人非法交易、杀害珍贵野生动物及制品被诉

2020-03-09 15:59   浏览量:25219     来源:浙江检察网

  浙江检察网新昌讯 3月4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某彬、宁某等10人分别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向新昌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孟某彬从当地集市及蔡某焦(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7只(其中孟某彬杀害2只),猫头鹰制品4件,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鸮形目小鹰1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雕5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秃鹫1只,秃鹫制品4件,转售给被告人林某鹤、潘某锋、宁某、祝某、朱某杰等人,部分用于食用。

  被告人孟某彬从浙江、陕西、河北等地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绿孔雀2只,人工驯养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鸳鸯10只,用于个人观赏戏玩。被告人宁某从沈阳、哈尔滨、大连等地的集市非法收购北山羊角、熊牙等各类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动物的制品共计25件,用于制作动物标本。

  被告人马某从当地集市非法收购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动物熊科制品熊牙2颗,通过微信朋友圈出售给被告人赵某元,赵又转售给潘某锋,潘又分别出售给被告人陶某顺、丁某挺,其中赵、潘二人从中获利。被告人潘某锋通过微信朋友圈从他人处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保护动物大穿山甲制品2件,后其出售给陶某顺,用于辟邪。

  新昌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彬、宁某等10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告人孟某彬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遂依法向新昌县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本案被告人之间跨省交易、作案手段隐秘、案情错综复杂,新昌县检察院在提前介入阶段积极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案件的管辖权、取证方向、证据标准,固定关键证据,瓦解了以被告人孟某彬为主的野生动物交易链。随后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在市检察院的多次业务指导下,理清犯罪脉络、数额和情节认定等问题,确保案件顺利起诉。疫情防控特殊期间,全程采用“非接触式”办案模式,切实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

  检察机关已对本案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在没有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将要求孟某彬等人依法承担侵害野生动物自然资源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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