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5:17 浏览量:19342 来源:中国食品网
2月28日上午,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云”开庭审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刑事案件。
滕州市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透露,2018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狄某为牟利,雇佣丁某,租用滕州市荆河街道王楼居一处民房作为生产点,租用滕州市荆河街道张刘庄居、五里屯居的三处民房作为仓库,从他人处购买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的白酒包材,用购买的低档白酒灌装生产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名牌白酒并对外销售。
2019年3月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狄某租赁的位于滕州市荆河街道王楼居、张刘庄居、五里屯居的生产点及仓库查获并扣押尚未销售的53°飞天茅台酒430瓶、52°五粮液酒573瓶、52°五粮液1618酒117瓶、52°剑南春酒360瓶、38°剑南春酒12瓶、52°国窖1573酒162瓶、38°国窖1573酒120瓶、52°水井坊井台酒6瓶、52°水井坊臻酿八号酒246瓶、52°洋河天之蓝酒3瓶及制造假酒生产工具、包材一宗。
此次查获假冒白酒价值194.4728万元。经鉴定,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狄某、丁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