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8 17:15 浏览量:2764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中国食品网报道(记者叶青)从泸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复市,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十三条措施》印发实施。
一、优化市场准入服务
为各类复工复产的市场主体提供“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预约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市场准入许可服务。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引导新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网上办理。涉及上级部门权限生产许可(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和品种备案)、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等行政许可或审批的复产企业,开展全程咨询和政策指导服务,积极协调上级部门,争取实施快捷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获得防护用品、消杀产品等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采取电子材料网上预审、延期预审、远程监控评审、告知承诺与专家文审等方式作出决定,疫情解除后及时组织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二、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的,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为止,全市疫情解除后立即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可向省药品监管局申请延期换证,按省药品监管局规定执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可向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换证,经审核予以公告后可继续经营(已提交换证申请的,视为已提交延期申请),待全市疫情解除后再办理换证事宜。
三、开展转产防疫物资企业定向帮扶
对转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生产企业,靠前服务,大力协调;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改变原生产车间、生产工艺,拟扩大生产能力、新安装生产线的,积极协调省药品监管局派员指导;对疫情期间转产医用防疫用品的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疫情结束后,愿意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支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指导同步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报工作。指导帮助体温计生产企业落实计量管理规定规范。组织各类检验机构加强技术支持,提供质量控制咨询和服务,为转产企业实施“点对点”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市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免费为转产(扩产)防疫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原材料到成品全过程检验检测服务,免费提供标准研制、标准查新、标准对比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等技术服务,免费提供恢复生产所需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培训及技术指导。将转产企业纳入知识产权重点联系企业名录,实行“一对一”服务指导。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名录及重点联系制度。对因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支持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并全程服务指导,缩短办理时限。从速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案件,依法严厉查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专用权违法行为,支持协助企业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依法简化涉企专利侵权案件的立案程序,快审快结,缩短办案周期。对优先复工复产企业和涉及防治新冠病毒的专利申请,依据规定即时帮助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充分发挥商标受理窗口作用。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等事务,因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积极指导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及恢复权利等。
五、帮助降低复工复产复市企业成本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出台支持复工复产涉企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原有涉企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和小微企业信贷优惠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确保企业得到实惠。整合质量技术资源和质量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质量提升,开展复工复产企业产品质量免费检测服务活动;疫情防控期间,市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对企业计量器具优惠检定、校准。倡导农(集)贸市场主办方适当减免场内经营户摊位费。
六、严查乱收费乱涨价行为
加强价格监测,对防护产品和涉及民生重要商品市场价格持续开展监测,密切关注价格动态,分析研究价格走势;加强价格监管,加强对水、电、气、运等生产领域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
七、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加强防护产品和涉及民生重要商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切实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查严处侵权假冒、制售伪劣产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依法执法、坚持公正文明执法,严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
八、充分发挥12315热线作用
保障12315服务热线畅通,坚持24小时人工值守,及时登记、转办和解答中小企业咨询和诉求,全力做好服务工作。对凡涉及复工复产企业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口罩等商品质量和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反馈,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九、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符合条件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接受责令整改处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自我承诺已完成全部整改事项,并报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后,可以继续开展检验业务,待疫情解除后实施现场核查。对因受疫情影响强检计量器具按规定到期未检的,在保证正常使用情况下报县(市、区)监管部门备案,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申请检定。
十、规范指导企业坚守安全底线
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督促企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正确处理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的关系,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对在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业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加强监管,督促指导企业整改落实,确保安全底线不失守。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网络培训和考核服务。指导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充分运用检验管理平台,摸排梳理辖区内到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主动提醒相关单位及时申报检验,简便企业报检程序;及时安排现场检验,做到报检必检、应检尽检,严格依法依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十一、指导单位集体食堂加强疫情防控
加强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复工复产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指导,强化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消杀、餐饮具清洗消毒、原辅料采购管理、食品留样、餐厨废弃物处置等制度,推行自带餐具、分时错峰就餐或回家就餐、分散就餐、盒饭配送等方式,避免人员集中用餐,严防疫情传播。
十二、服务重点企业发展
成立专门服务小组,以白酒、医药等企业为重点,分类指导复工复产。制定重点行业疫情防控参考指南,建立重点企业复工复产困难台账,按企业规模和各地疫情风险等级,列出时间表,“一对一”定点有序进行指导帮扶复产,主动协调省局及有关单位,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实际困难。
十三、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搭建市场主体与民生期望沟通互信的平台,让更多企业参与进来,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踊跃参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公益活动的企业参加“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和“泸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至我市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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