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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宝三鞭酒未标适宜人群和用量 商家被罚五千元

2018-07-27 10:20   浏览量:28057     来源:中国消费网

  调制酒加入人参等特殊药材,却未在标签上标明适宜人群和食用量,则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7月26日,记者福建省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连江县敖江镇又好又多食品商行因销售此类标签不合格的至宝三鞭酒受到警告并被罚款五千元。

  据悉,2018年6月25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到连江县敖江镇又好又多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两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一货架上摆放着(净含量:125ml;酒精度:35%vol;生产日期及批号:20180205001FJ)1瓶。经查,至宝三鞭酒是一种露酒,也称调制酒,主要是以酒基和原辅料按照生产工艺加工而成,其原辅料可供选择的品种很多。执法人员注意到该产品配料表中标明使用“人参(人工种植)”,上述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量,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直接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连市场监管东强字[2018]A06号)及财物清单,由当事人签收。同时,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现场笔录1份,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情况属实。经上级批准,并于当日立案调查。2018年6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证实其销售标签不合法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实,连江县敖江镇又好又多食品商行负责人陈某于2018年4月10日向福州千手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24瓶至宝三鞭酒,该产品正反面标签均未标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量,进价为288元,进价12元/瓶,售价为17元/瓶;生产日期及批号20171225001FJ和20180205001FJ各12瓶,共售出上述批次产品5瓶,其中投诉举报人分别于2018年6月9日、6月10日从该商行购买2瓶,商行负责人陈某当及其朋友喝掉上述批次产品18瓶,尚未售出的1瓶被该局依法查扣。该商行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上述批次产品进货凭证、检验报告,但未索取和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截至案发止,该批次调制酒货值408元,商行获利25元。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商行销售应标明而未标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量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合法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该商行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未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7月13日,该局依法没收该商行涉案的标签不合法的至宝三鞭酒、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中国食品网转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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