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0 10:11 浏览量:29516 来源:中国食品网
目前抗击疫情已进入关键期,打赢支持战疫需要全社会的齐心协力,汇聚全民力量。疫情面前,更多人心系家国顾全大局,也有个别人却妨碍公务违法违规,阻碍疫情防控工作、防疫物资诈骗,做出为社会带来危害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月19日,四川成都、南充、绵阳、内江有四个基层法院宣判四起涉疫案件。
成都:首例涉疫刑事案 被告被判刑八个月
2月19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开庭方式,依法快速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唐某某构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唐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这是成都法院判决的首例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妨害公务罪案件。
2020年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巷56号门口,拒不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配戴口罩,并妨碍小区院委会工作人员对群众的体温测试工作,严重扰乱防疫工作秩序。群众报警后,唐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现场处置,并将民警口罩扯下、面部抓伤,民警随即将其控制。
根据高新区法院、检察院与公安分局建立的涉疫刑事案件从快办理联动工作机制,2月5日,高新公安分局将唐某某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月14日,高新检察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2月17日,案件移送到法院后,高新法院立即启动疫情相关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当日立案,并于次日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安排庭审事宜。最终,从法院立案到作出一审判决仅用时3天。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一级疫情响应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然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之规定,法院依法从严从快作出上述判决。
南充:首例阻碍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宣判,被告获刑6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月19日上午9时35分,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黄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南充市宣判的首例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妨害公务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3日上午10时许,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舞凤中队副队长胡某按照上级要求,带领队员在辖区北门市场外巡逻并劝说疫情期间未戴口罩的群众佩戴口罩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未戴口罩。城管队员唐某、陈某遂上前劝说其佩戴口罩。在劝阻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拒不听从劝说,并出手殴打执法队员,将唐某身上的执法记录仪打掉,还用手打陈某脸部,甚至掏出身上的剪刀刺向执法队员,导致唐某的大腿及手臂多处刺伤,后又继续辱骂执法队员。经鉴定,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内江:首例涉防疫物资诈骗案一审开庭宣判,被告获刑5年!
在新冠肺炎期间,何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卖”了10万个口罩,卖价23万元,可是收到全款后却“消失了”......2月19日,资中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6.01万元。据悉,这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首例宣判涉防疫物资(口罩)的刑事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于2月1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医用口罩出售信息。同日被害人李某某看到该信息后,即通过微信、电话与何某联系,以每个口罩2.3元的单价向何某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10万个,并先后于2月1日、2月3日两次共将23万元购口罩的货款打给何某。何某随即将收到的23万元货款转移,用于个人消费,并从此不再与李某某联系。2月11日,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追回赃款14.99万元,扣押用赃款购买的手机、手包及黄金饰品等物。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退出赃款2万元,被害人李某某对其表示谅解。另查明,2015年11月何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何某有犯罪前科、疫情期间实施诈骗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坦白、退赔部分损失、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资中县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依法从严从快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鉴于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保障诉讼参与人和司法人员人身安全需要,该案审理依托“云上法庭”信息化技术,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三方视频连线,实现开庭审理“零接触”。
绵阳:首例涉防疫口罩诈骗案宣判,男子朋友圈“卖”口罩诈骗获刑2年
2月19日,绵阳市涪城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张某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口罩)诈骗一案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案是全市首例涉防疫口罩诈骗案,法院受理到审理、宣判不足24小时。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后赵某某(女,22岁,本案被害人)通过他人推荐并添加张某为微信好友。张某通过微信聊天、出示身份证照片等手段取得赵某某的信任后,以出售给赵某某20000个口罩为幌子,骗得赵某某人民币30200元,后予以挥霍,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仅剩现金人民币6100元(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某)。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27日被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新冠肺炎重大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口罩)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涪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综合四川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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