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8 09:23 浏览量:22199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17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通告称,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1期、第44期、第46期、第49期),涉及无锡市7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宜兴市和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洋味豆腐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19年第44期)涉及宜兴市和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洋味豆腐干(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9年2月20日),钠检出值高于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的120%。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宜兴市和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经核实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豆腐干存在老汤料重复使用,造成含钠不均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5000元。
二、无锡市梁溪区日月村小吃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19年第46期)涉及无锡市梁溪区日月村小吃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梁溪区日月村小吃店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50000元。
三、无锡市老味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19年第41期)涉及无锡市老味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蛋糕(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9年8月3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老味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0箱,均销售完毕,目前已召回40箱,依法销毁。经核实产品不合格原因是销售商未按照要求存放。鉴于产品不合格原因属于经营环节,经研究决定生产环节销案处理。
四、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建中水产摊销售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19年第46期)涉及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建中水产摊销售的黑鱼(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生产/加工/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4日)。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建中水产摊销售的该批次的黑鱼已销售完毕无库存。经查经营者履行了对供应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21.4元;罚款1500元。
五、无锡宜兴市张渚镇双生花电子商务经营部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宜兴市红果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米八宝饭。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19年第46期)涉及无锡宜兴市张渚镇双生花电子商务经营部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宜兴市红果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米八宝饭(规格型号:450g/碗,生产日期:2019年9月10日)。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宜兴市张渚镇双生花电子商务经营部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经查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提供索证索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宜兴市红果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经查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是消杀不透彻。鉴于产品检验报告中使用的是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无锡市佐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法式轮蛋糕(鲜奶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19年第49期)涉及无锡市佐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法式轮蛋糕(鲜奶味)(规格型号:187克/袋;生产/加工/购进日期/食品批号:2019年6月5日)。钠检出值高于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的120%。初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佐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经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产品配方及投料生产过程造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88.5元;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