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0 10:34 浏览量:28344 来源:北京日报
本次肺炎疫情发生时正值春节前夕,不少消费者已提前预定了年夜饭,却因疫情防控措施而无法成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郑吉喆法官表示,餐饮业的特点之一,便是在履行合同中必然会带来人群的聚集。由于此次疫情的防控重点在于避免人群近距离接触,因此如果坚持履行餐饮合同,势必会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目前,全国多个地区及时采取了要求餐饮行业停业或者限制聚餐的防控措施。郑吉喆认为,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餐饮服务合同的不可抗力,消费者因此无法接受餐饮服务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应免除相应民事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返还定金,但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不同于发生地震、洪水等情形,疫情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那么究竟在哪一个时间点,可以认为疫情已经构成不可抗力呢?郑吉喆表示,这需要考虑合同性质、所在区域、受疫情影响程度的差别,在本次疫情中,有两个时间点值得注意。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正式颁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随后,各省市也陆续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以北京市为例,1月24日,北京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郑吉喆认为,在有关部门发布公告后,消费者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取消消费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也符合后续防控措施的要求,因此这两个时间节点可以作为相应纠纷中的处理参考。而举证责任应由提出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一方承担,法院将审查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并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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