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9 16:01 浏览量:21752 来源:浙江日报
本报讯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主张贺某支付价款十倍约42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性报刊媒体上公开道歉。”日前,在舟山市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对一起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诉前调解,并提出了上述两项调解诉求。
经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查明,2018年7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在当地一餐饮店查获了未加工及销售的海丝螺,共计6.45千克。据餐饮店经营者贺某交代,他从当年5月开始加工、售卖海丝螺。为招揽顾客,在明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海丝螺的情况下,累计销售7份共获利420元。
贺某向不特定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存在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后,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考虑到案情相对简单,涉案价值低,且当事人贺某也主动提出了调解请求,决定采用诉前赔偿的形式进行调解。
经过现场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本案的赔偿金将用于消费者在食药品领域的权益保护的公益支出,所有款项将在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下专款专用。”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