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0 15:34 浏览量:2595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者按:家有婴幼儿的父母,对于“启赋(illuma)”奶粉并不陌生。雀巢公司申请将“启赋”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日化类商品上,却因嘉纯公司在先注册的“启赋”商标而被驳回申请。由此,雀巢公司针对嘉纯公司的第11919773号“启赋”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嘉纯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嘉纯公司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诉争商标的注册,应予无效宣告。欲知详情,请往下读。
“亲和人体,启赋未来。”家有婴幼儿的父母,对于“启赋(illuma)”奶粉并不陌生。瑞士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下称雀巢公司)申请将“启赋”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日化类商品上,因遭遇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嘉纯公司)在先注册的“启赋”商标,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为了“扫清”其申请注册第22750452号“启赋”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雀巢公司针对嘉纯公司的第11919773号“启赋”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嘉纯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嘉纯公司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诉争商标的注册,应予无效宣告。至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得以维持。
遭遇在先注册商标
据雀巢公司官网宣称,该公司始创于18世纪60年代,上世纪70年代开始进军日化用品市场。2012年11月,雀巢公司确认其收购“惠氏Wyet”品牌的交易获得批准,通过此次收购,雀巢公司将“惠氏Wyet”的奶粉品牌“启赋”收归旗下。
在雀巢公司确认其收购“惠氏Wyet”品牌的交易获批后,嘉纯公司随即于2012年12月提出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4年6月,诉争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洁肤乳液、口红、香皂、洗发液、化妆品、牙膏等第3类商品上。
据了解,嘉纯公司于2001年10月注册成立,主营洗发护发产品、护肤产品、洗漱用品、化妆品等。中国商标网显示,2002年9月至今,嘉纯公司除诉争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君乐宝”“益达舒敏”“炫迈时白”“康王医生”及“启赋宝宝”“伴娃启赋”“启赋天智”“启赋人生”等210多件商标,其中200多件均指定使用在第3类日化用品上。
2017年2月,雀巢公司提出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洁肤乳液、洗发剂、香皂、牙膏等第3类商品上。经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诉争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于2018年5月作出驳回涉案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雀巢公司随后向原商评委申请复审,主张诉争商标是对其“启赋”系列商标的恶意抢注,且已被宣告无效,请求暂缓审理该案。
记者了解到,雀巢公司于2017年2月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4月,原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雀巢公司的“ILLUMA”“启赋”等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雀巢公司的“ILLUMA”“启赋”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婴儿营养配方奶粉商品、儿童奶粉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但是,原商评委认为嘉纯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复制摹仿行为明显,具有误导公众、牟取利益的故意,其注册行为既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同时也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原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针对雀巢公司就涉案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与诉争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雀巢公司关于嘉纯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系恶意抢注的主张,不属于该案评审范围。据此,原商评委于2018年10月决定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雀巢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诉争商标系嘉纯公司恶意抄袭摹仿其在先使用的“启赋”驰名商标,该公司已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目前等待法院判决结果。庭审过程中,雀巢公司明确表示对涉案商标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似、涉案商标与诉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持异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雀巢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但截至该案一审判决前,诉争商标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依然构成涉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据此,法院于2019年4月一审判决驳回雀巢公司的诉讼请求。
破除在先权利障碍
针对原商评委就诉争商标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嘉纯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其门店陈列及票据、促销活动方案及视频、市场宣传文案及图片、培训课件、品牌介绍等证据,用以证明该公司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与宣传。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雀巢公司在先使用的“启赋”商标已在婴儿营养配方奶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嘉纯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诉争商标多使用在婴幼儿洗漱用品等商品上,与雀巢公司的“启赋”商标的消费群体相同,均是面向婴幼儿;“启赋”并非通用词汇,诉争商标与雀巢公司的“启赋”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至该案审理时,嘉纯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200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嘉纯公司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上述所有商标的意图,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综上,法院认为嘉纯公司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正当地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嘉纯公司的诉讼请求。
嘉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该公司经申请核准注册的多数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与其经营范围一致,且几乎均有实际使用,未存在囤积商标、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雀巢公司的“ILLUMA”与“启赋”等商标未构成驰名商标,应当允许诉争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予以注册;嘉纯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仅有个别商标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不应按照我国商标法中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审查判断一件商标是否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申请人是否系以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方式提交伪造、变造的相关文件而取得商标注册,或是采取了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具体到该案,法院认为雀巢公司提供的大量合作协议、广告宣传等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在先使用的“启赋”商标已在婴儿营养配方奶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启赋”与雀巢公司的“启赋”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而且“启赋”并非通用词汇,嘉纯公司对其申请注册与雀巢公司的“启赋”商标完全相同的诉争商标亦未提供有说服力的合理解释;嘉纯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诉争商标多使用在婴儿护肤用品、婴儿洗漱用品等商品上,与雀巢公司的“启赋”商标所面向的消费群体相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嘉纯公司申请注册了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嘉纯公司作为护肤用品、洗漱用品等商品的经营者,其对诉争商标在内的上述标志的权利来源和知名程度应当知晓,在上述词汇均非常见词汇且具有权利指向的情况下,其攀附他人商誉、声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申请注册行为难谓善意;嘉纯公司提交的商品出货单、商品陈列照片、商品活动宣传照片等均为自制证据,无相应发票及销售合同等相佐证,其在多个商品与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200件商标,但仅提交了数件商标在护肤用品、清洁用品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难以证明其具有将名下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真实意图。
综上,法院认为嘉纯公司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近200件商标属于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