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0 11:01 浏览量:21128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今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来打击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的效果误导大众的消费行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2019年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典型案件。
一、北京世纪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为“ISDG夜间酵素”等普通食品发布含有“本人体验,坚持吃了1个月的夜间酵素,肠胃消化比之前好多了”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今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二、天津全民健智慧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广告宣传册中发布含有“全民健原花青素对各种细胞病变引起疾病有如下功效:减缓动脉粥样硬化的形成,延缓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延缓老年痴呆的发生,并改善老年痴呆的临床症状。全民健原花青素是迄今为止纯度最高、生物活性最强的纯植物自由基清除剂”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相关保健食品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内容包含绝对化用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且未按照规定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四十六条等法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今年5月,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三、天津津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和网店发布含有“津脉灵芝孢子粉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质量,防癌抗癌,保肝解毒,降低血糖。对肝炎、胃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有明显的治疗保健作用”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且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今年2月,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四、上海马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普通食品“KI多醣体”等产品的广告,包含“KI多醣体能深度解肝毒,火花干细胞,让肝细胞再生,所有慢性肝病包括乙肝大小三阳、脂肪肝、酒精肝、肝硬化、肝腹水、肝癌都有调理好的成功案例”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谎称取得专利权等内容,并在产品未取得“有机”认证的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上宣传标注“有机”字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今年4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五、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制止违法广告活动案
国美在线网站上的第三方商家在网店中发布“纽持健护肝片”“绿之华关节修复骨磷虾胶囊”等普通商品广告,宣传“对脂肪肝、肝炎、肝纤维化、肝硬化等问题具有辅助改善作用”“抗肝纤维化、抗肝中毒,促进肝细胞修复和再生”“修复受损软骨、刺激新软骨的生成,改善发炎”等内容,并使用不规范地图。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以上情形,未依法履行制止义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今年6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66万元。
六、上海方心科技研究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商城、官方公众号等媒介发布含有“每天一支松友饮,防治肿瘤转移和复发”“经过几十年临床应用,数万名患者使用,证实对于防治肿瘤的转移与复发具有良好的辅助治疗作用”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当事人发布的非处方药广告与取得许可的内容不符,并且还在上述媒体发布处方药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今年8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1万元。
七、上海禾博士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站和微信商城等媒介发布保健食品“葡萄籽芦荟软胶囊”具有“淡斑”功能、“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具有“祛斑美白、抗衰老”功能的广告,宣传多款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宣传的功能与取得行政许可的内容不符。同时,当事人“氨糖软骨素加钙片”广告中出现的标志性成分的含量未能准确、清楚表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等规定,今年4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9.5万元。(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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