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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工业大学二食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处罚

2019-12-09 10:19   浏览量:20645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罚字〔 2019〕 151 号),齐鲁工业大学二食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千叶豆腐(速冻调制食品)30包;罚款10000.00(壹万元)。

  济南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 市监 罚字 〔 2019〕 151 号

  当事人: 齐鲁工业大学二食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237000049557147XT

  住所(住址):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3501号齐鲁工业大学熙华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嘉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3501号齐鲁工业大学熙华路东

  调查认定的事实: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一楼西南角加工煎饼果子的工作人员在齐鲁工业大学二食堂工作期间未取得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

  3.询问笔录

  4.千叶豆腐(速冻调制食品)外箱照片、产品外包装照片

  本局于2019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你(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

  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千叶豆腐(速冻调制食品)30包;三、罚款10000.00(壹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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