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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如何“适量使用”

2019-12-02 14:26   浏览量:22919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食品添加剂只要按规定使用都是安全的”,相信很多人都听过这句话。然而,有些食品添加剂根本没有限制使用量,在国家标准中的描述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那么具体该怎么理解呢?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一般没有规定使用限量的添加剂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其安全性高到随便用都不会有问题,比如很多乳化剂、增稠剂。这类添加剂受工艺必要性和成本的限制,国家标准规定,在达到预期效果前提下,应该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例如增稠剂瓜尔胶、黄原胶、果胶、卡拉胶等,如果使用5克/千克已经能达到预期效果了,考虑到成本,生产者也不会多加。

  另一类是不可能用到产生健康损害的量,也就是具有“自限性”。典型代表是香精香料,加一点就很香,如果用多了,味道反而没法接受。做过饭的人就不难理解,任何调料用得过多,不仅不能使味道更好,还会适得其反,食用香精香料更是如此。再比如甜味剂阿斯巴甜、甜菊糖苷、甜蜜素,增味剂呈味核苷酸、谷氨酸钠等,也都是加多了根本没法食用。酸度调节剂也是不可能多用的,比如碳酸氢钠(小苏打),做馒头的时候如果放多了,馒头发黄,味道发涩。

按食品分类原则使用

  近年来,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碰到不少问题,是因为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食品分类规范,不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用标准又对应不同的分类系统,再加之SC分类系统、抽检监测分类等,容易在原料筛选、生产使用、合格判定等方面产生困惑。为更好地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建立了一套涵盖16个食品类别的食品分类系统,是食品添加剂在使用时的定位工具。

  食品分类系统针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特点划分食物类别,主要以食品原料为基础,结合加工工艺进行划分,同时以食品行业分类标准或食品标准体系作为重要参考。

  食品分类系统包含了最大可能完整的食物类别,包括那些不允许使用添加剂的食物品种。考虑到今后食品中添加剂使用的管理,某些目前我国尚不普遍食用的食物品种,参照GSFA《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也被列入这个系统。

  食品分类采用分级系统,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一个大类时,则允许其可应用于该大类下的所有亚类(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样,允许一种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个亚类时,也就意味其次亚类食品也可使用。

避免易混淆问题

  与其他食品安全通用标准的混淆。例如稀奶油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属于乳及乳制品,但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中属于动物油脂。

  与SC分类系统的混淆。食品生产许可将食品分为31大类,两个分类系统只有部分类别相同。

  如按照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肉松类(食品分类号为08.03.07.01)、肉干类(食品分类号为 08.03.07.02)、肉脯类(食品分类号为08.03.07.03)这3类归属于熟肉干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8.03.07),与酱卤肉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8.03.01)是并列的关系;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将肉制品分为5个申证单元,其中酱卤肉制品的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这3类食品和酱卤肉制品是从属关系。在GB2760-2014标准中,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是可以使用在酱卤肉制品类(食品分类号为08.03.01)中,不可以使用在熟肉干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8.03.07)中。因此,在判定这3类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时应考虑周全。

  在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中,料酒产品应归为调味品(食品分类号为12.0)中的料酒及其制品(食品分类号为12.07),但是料酒的SC申证单元为液态调味料,可能企业会按照GB2760-2014中液态复合调味料(食品分类号为12.10.03)来使用添加剂,或者机构在判定时也可能考虑不周。

  按照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面包属于焙烤食品中的面包类(食品分类号为07.01),不属于糕点类(食品分类号为07.02),且面包与糕点虽同属焙烤食品,两者为并列关系;而按照生产许可分类系统,面包属于糕点,两者为从属关系。

  按照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馒头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6.0)中的发酵面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6.03.02.03),不属于糕点类(食品分类号为07.02),且馒头与糕点类分属不同的食品大类。但按照生产许可分类系统,馒头属于糕点,两者为从属关系。按照GB2760-2014糕点允许限量使用甜味剂如甜蜜素、安赛蜜等,而发酵面制品不允许使用。

使用注意事项

  充分结合产品原料、工艺以及执行标准等综合判定 食品分类时,可借鉴一些产品标准。收集方式可搜索关键词,如分类、术语、通则等查阅。如GB/T36193-2018(水产品加工术语)、GB/ T20903-2007(调味品分类)、GB/T30645-2014(糕点分类)等。

  分类不能仅仅以产品名称来定义,需综合原料、工艺等。如产品名称标称为豆腐干,但产 品 配 料 中 为 大 豆 蛋 白,该 产 品 按 照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应归为非发酵豆制品下的新型豆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4.04.01.05);如某牛肉制品,生产工艺中涉及烤制(或油炸)工艺,虽产品名称为风干牛肉,但工艺与肉干(GB/T23969-2009)工艺有所差异,可归为熏、烧、烤(或油炸)肉制品类等;如粽子,食品分类系统中“07.02.01中式糕点(月饼除外)”涵盖了水蒸类糕点,根据生产产品原料、加工工艺等特点可以归类为水蒸类糕点的,可以按照GB2760-2014中中式糕点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但速冻粽子结合其生产工艺特点却归为冷冻米面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6.08)。

  绿色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规定   如某产品声称为绿色食品,其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NY/T392-2013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餐饮食品使用添加剂规定   无论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都必须符合GB2760-2014的规定。餐饮环节加工制作的食品如能按照GB2760-2014食品分类原则明确食品归属类别的,要按照标准相应食品类别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如饮料、熟肉制品等。但应注意餐饮环节禁止使用亚硝酸盐的规定。

  保健食品使用添加剂规定  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中未单独规定保健食品类别,但GB16740-2014中明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是指产品具有普通食品通常形态和食用量的保健食品,如饮料、发酵乳等,可参照相应规定执行。

  其他可能的问题  分类中常见因使用人员一些常识问题导致混淆,例如想当然地把食用菌制品归属为蔬菜制品,或葡萄酒归属果酒,而依据GB2760-2014,腌渍的蔬菜和腌渍的食用菌为平行两类,食品分类代码分别为04.02.02.03和04.03.02.03,果酒和葡萄酒也为平行关系,食品分类代码分别为15.03.01和15.03.03。

  食品分类一直都是食品标准使用中的难点,并且各分类系统只适用于相应的食品标准。日常工作中一定不能混淆与其他标准、SC等分类,要认真理解掌握GB2760-2014中的食品分类系统,并参照配套实施指南中详细的食品分类说明,充分结合原辅料、工艺、执行标准等,科学合理进行分类。另外,还要注意收集来自各部门的复函、回复等,并要注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可能增加使用范围的通告等。(卫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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