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8 14:34 浏览量:29557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
征求意见稿统一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餐饮食品、进口食品的标识要求,规定了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标识也参照该办法执行。这一规定将我国原本分散在各个标准法规中对于上述各类食品的标识要求进行了归集,这对于食品标识的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征求意见稿要求,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再次加贴中文标识。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标识不得使用专供或者强调更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的文字表述。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识的具体标注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均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食品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生产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食品标识应当标注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应当标注“常温储存”“冷藏储存”“冷冻储存”。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按照该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和顺序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经辐照处理的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标注。(辛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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