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食品行业门户网站,宣传食品安全发展,服务品牌创建品牌传播。食品行业影响力融媒体整合传播推广平台。
服务消费经济 诚邀各大品牌合作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食品网 > 要闻 > 正文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会销典型案例(二)

2019-11-27 10:32   浏览量:14802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3批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典型案例,共计30个。其中,涉及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会销等典型案例17个。

  ·浙江台州查处玉环翀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销售“场能健康器”和“纳豆制品”,宣称“场能健康器”具有“生产高压交变场能等多种能量因子综合作用于人体,通过对血液、细胞中电离子的平衡拉动作用,帮助修复细胞能场、改善血液品质和循环能力、平衡自主神经,由里及表梳理生理组织和生理系统,通经活络、通气活血,从而翼求达到恢复人体固有自然自愈力、从根本上恢复健康和促进健康的目的,并具有塑身美容之功效“”场能健康器对睡眠、头疼、腰腿疼会得到一定缓解、净化血液、活化细胞、安定神经,调解人体血液酸碱平衡等作用”;宣称“纳豆制品”具有防血栓、溶血栓、抗凝血、降血压等治疗或保健功能。经查,该场能健康器为一款家电类电器产品,并非医疗器械“;纳豆制品”仅为普通食品,不具备治疗或保健作用,且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99.2257万元。

  ·浙江杭州市查处杭州亿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健食品违法会销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现场经营场所面积约200平方米,设置有3间办公室和1个大厅。经调查,当事人预先将会销活动宣传单页通过街头发放、报箱投递等方式进行宣传,该宣传单只是单纯的介绍赠送产品活动,包括大米、鸡蛋、洗衣液、手表、鞋等,并不涉及其所经营产品的介绍。该宣传单预留了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消费者收到宣传资料主动联系当事人后,方告知其具体领取时间及地址。待消费者上门领取大米、鸡蛋等商品后,当事人会以开展讲座的方式介绍其所经营的产品,现场以患有“癌症”的病人现身说法等方式,把该公司销售的仅为免疫调节、抗疲劳的“虫草菌丝体片”夸大宣传为能有效改善老人的失眠,缓解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对心脏病、高血糖、血管硬化、糖尿病等有治疗作用,而且对“癌症”也有一定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的规定,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36万元。

  ·广西桂林市查处兴安县佰汇康百货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销售的盛力源牌蜂胶软胶囊是以蜂胶为主要原料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是增强免疫力,适宜人群为免疫力低下者。

  当事人在向老年人消费者推销该商品时,宣传蜂胶具有“抗氧化、抗疲劳、抗辐射、抗肿瘤、抗感染、抗病毒、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降胆固醇”的“六抗四降”作用,也相当于直接宣传了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具有药品才具备的“六抗四降”的作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对其所销售的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两万元。

  ·海南三亚市查处三亚康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推销其经销的由“威海南波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C、软骨素和“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角鲨烯等产品时,统一制作宣传用语,其工作人员通过百度搜索相关内容,进而在宣讲里加进相关内容,并通过工作人员现场向游客宣讲的方式进行宣传,其中含有“......鲨鱼全世界有400多种,全身都是宝,但是最珍贵的是肝脏,肝脏上面有一种油脂,就是目前在三亚已经卖了15年,非常畅销,专门为我们舒缓血管、软化血管......”“......那么深海鱼油到底适应什么人群吃,首先是三高人群,那三高?血脂、血压、血糖高......”等内容,其中的“舒缓血管、软化血管、三高人群”等用语容易引人误解,而当事人经销的上述产品均是保健食品,维生素C“具有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的保健功能”、软骨“具有增加骨密度的保健功能”、角鲨烯“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均不具有“舒缓血管、软化血管”等功效,也不具有“适应三高人群吃”的保健功能,误导了消费者。当事人之所以进行上述宣传误导消费者,目的是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其经销的上述产品,从而牟取更多的利润。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擅自进行上述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是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宣传行为,并处以30万元罚款。(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分享到:

上一篇:辽宁大连创新食安联动治理模式
下一篇:集中处理酒业板块业务,汾酒集团整体上市再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