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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会销典型案例(一)

2019-11-25 15:45   浏览量:27533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3批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典型案例,共计30个。其中,涉及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会销等典型案例17个。

  吉林长春市查处长春某医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企业宣传视频中以消费者讲述亲身经历等方式明示和暗示某胶囊具有治疗心脏病、结肠炎、胃病功效,并在PPT课件和传单模版中宣称其生产的白酒是提高保健能力的加速器”“对由前列腺炎症引发的性功能障碍:阳痿、早泄、性生活质量低下有显著功效”等内容,而上述宣传内容对应产品为某胶囊(保健食品)、某类白酒(食品)、AWA抑菌凝胶(消毒用品)核定的功能、用途或适用范围中并不具备疾病的治疗功能。另查,当事人官方网站“公司简介”中含有“通过AWA系列产品来实现防癌、治癌、控癌、抗衰老的目的”内容,经查,上述“AWA系列产品”并不具备癌症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

  江苏溧阳市查处某医疗器械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某医疗器械公司通过“全世界80%的疾病是因饮用被污染的水造成的;全世界有12亿人是因饮用被污染的水而引发疾病;全世界每天有6000名儿童死于饮用被污染的水”“我国每年有160万人因喝水而致癌100万儿童因水污染而先天发育不足”“水污染已成为世界头号杀手”等骇人听闻的语言文字,夸大性地宣传水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而向顾客推销中优净水机。通过现场讲解PPT,宣传“葛宝”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软胶囊具有治疗高血压、高血脂、2型糖尿病、糖尿病血管并发症、急性脑梗死、颈性眩晕、老年痴呆等疾病的功能,为其后续销售“葛宝”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软胶囊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浙江宁波市查处九百岁(宁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自2017年6月起经销“福芝灵”饮品、“祥芝灵”饮品和“轻醒”牌枸杞葛根饮品三种产品,销售中宣称:“福芝灵”饮品、“祥芝灵”饮品是目前国内唯一的高浓缩液态灵芝产品,所含灵芝有效成分分别高达90%和80%,是真正的“原芝原液”,有抗肿瘤、抗衰老、保肝解毒、保护心血管系统、抗神经衰弱、防治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等作用。“轻醒”牌枸杞葛根饮品“以长白山灵芝浓缩液为主要原料,根据灵芝世家祖传秘方精制而成的养肝、护肝保健食品。”“保护肝脏细胞,减少肝脏小叶中心空洞化及细胞坏死,提高肝脏活力;加快排除肝脏中的毒素,修复受损肝细胞;加速肝脏细胞的再生;促进胆汁的分泌和流动,促进脂肪的消化,预防脂肪积聚于肝;抗氧化,增加体内GPX及SOD含量,提升清除自由基的能力”。经查,当事人所售的“福芝灵”饮品和“祥芝灵”饮品实系凉茶类普通饮料,主要原料为“水、仙草、蜂蜜、γ-氨基丁酸”,产品不含灵芝成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

  浙江嘉兴市海盐县查处王某英微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通过微信推销一款售价高达298元/盒的“固体饮料”食品并暗示该食品具有壮阳功能,举报人在购买后因通过网络查询怀疑该产品有很大副作用,遂向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举报救助。经对举报人提供的样品进行初检发现该食品含有非法添加的药物成分。

  2019年7月24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
展检查,现场查扣当事人王某英通过微信销售的“南黔本草誖
人参牡蛎固体饮料”食品27盒。经送检测机构检测,该批“南
黔本草誖人参牡蛎固体饮料”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药物成分,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案件进展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浙江金华查处金华市梨大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系广州颜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颜如玉系列产品最高级别代理商,主要通过微商渠道销售产品,运营有多个微信号,新浪微博粉丝超百万。为了推销颜如玉系列产品,当事人通过线上微信、微博、百度网盘、手机APP,以及线下组织培训会、印制宣传品等多种宣传方式,对产品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推广活动、曾获荣誉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宣称产品是“胶原养颜第一品牌“”一个唯一通过国家兴奋剂检测中心”“一个累计销量唯一突破3亿瓶的美容养颜口服液品牌“”一个唯一获得国家保健品认证批文的胶原养颜口服液品牌”“90%以上的使用者7天见效”“与同类产品相比吸收速度加快5倍”,可以“淡化色斑“”改善皮肤弹性”“改善睡眠”“改善骨质疏松”“改善骨关节疼痛”“消除痘痘”,可以“改善骨关节疾病”“调节胃肠道功能”“增强免疫力?降低癌症风险”“改善记忆力“”改善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经查:上诉宣传所涉及产品均为普通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0万元。(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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