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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00万元

2019-11-21 10:33   浏览量:2245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国家市场总局印发关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00万元

  11月19日,国家市场总局印发了关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11月28日。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的《办法》,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100万元。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可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大幅提高了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4月,财政部会商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修订。此次修订,一是扩大现行《举报奖励办法》调整范围。《举报奖励办法》是2001年由财政部、原工商总局和原质检总局联合制定发布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进行奖励。此次修订是在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之后的背景下进行的,《举报奖励办法》亦应随之扩大调整范围。

  为此《举报奖励办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多部市场监管领域主要法律也列为立法依据,扩大了《举报奖励办法》调整范围。

  二是,明确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奖励。本办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社会公众对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在修订过程中拟将奖励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一般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以奖励。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求的具体措施;二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三是,提高现行《举报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奖励标准是举报奖励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标准如何设定关乎到奖励制度的实施效果。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现行《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偏低,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大家也一致认为奖励标准应大幅提高。因此《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大幅提高了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

  四是,细化举报奖励程序。奖励程序是保证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只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举报奖励程序,确保奖励发放过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才能真正发挥举报奖励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为此,《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对举报奖励程序进行了专章规定,细化了申请时间、期限、发放、异议等相关程序性规定。

  解读

  1.什么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并经查实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违反竞争法、知识产权、打击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其他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违法行为。

  2.提供违法事实或线索应有关键证据

  《办法》对于“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并经查实属于奖励范围”的第一条明确指出,“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据介绍,此办法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人”,应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3.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要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规定。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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