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30 16:04 浏览量:21545 来源:湖南法院网
湖南法院网讯 “石蛙”学名棘胸蛙,素有“百蛙之王”的美名,是湖南省重点保护动物,随意抓捕野生“石蛙”,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
野生“石蛙”价值颇高,出于利益的诱惑,2019年6月30日20时,马某在平江县长寿镇九岭村沿着溪流捕捉野生 “石蛙”。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9年7月1日5时许在平江县长寿镇九岭村将马某抓获。并从现场查获石蛙60只(其中活体蛙47只,死体蛙13只)以及马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交通工具。后经平江县森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工程师认定:现场所查获的石蛙属于《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湖南省重点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平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 融水县鸿兴米粉厂存在27个问题
下一篇: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