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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经营食品真正做到可溯可控

2019-10-28 11:39   浏览量:21256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本报记者  李  松)日前,在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举办的“广东省食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记录规范指引”课题研究项目结题会议上,专家一致同意该课题通过验收。

  这一课题是受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于2019年8月13日签约进行的关于广东省食品流通领域具有前沿科学研究的重大课题。这一课题成果将为广大食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环节提供统一性、指导性、系统性、规范性、科学性的操作依据,对食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副处长秦洁仪、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副所长钟海鹰、广东省疾控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主任科员池岚、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秘书长廖建平等相关人士参会。

  规范指引让经营食品科学追溯

  从源头生产到市场,食品往往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多个场所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现实需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可分为传统追溯体系和现代追溯体系。传统追溯体系主要是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记录、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等方式进行追溯。如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传统追溯方式具有方便、经济等优点,但也存在工作量大、重复烦琐、操作不便、效率低下、资源难以共享等弊端。现代追溯方式是采用高科技手段,运用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的。该方式可以采集和自动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同时具有产品录入查询、消费警示信息发布、监管信息发布等综合功能,能有效弥补传统追溯方式的缺陷。所以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虽然我国现阶段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主体责任,但在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食品经营者对进货查验的理解程度偏低,在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工作上仍存在一些不足。这一课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立题研究的,旨在帮助食品经营者梳理落实进货查验的范畴、类别、过程控制、质量把关等方面要求与规定,真正做到经营食品可溯可控。

  四大问题困扰食安监管

  广东是全世界重要的制造业基地,每年前来旅游、经商、开会(包括各种会展)的人数众多,加之广东是中国的南大门,毗邻港澳,食品安全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从广东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来看,还存在监管任务繁重、监管手段还不够先进、监管难度较大等问题。在食品进货检验记录方面的监管难题则体现在信息不对称及监管手段的落后。由于监管制度不健全以及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广东在规范食品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在很大程度上要靠行业自律和企业自觉来保障制度的落实,这就给了不自觉的食品经营者逐利违法的机会。因此,如何明确规范食品经营单位制定并落实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成为缓解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困境的重要对策。广东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相关法律不健全。当前涉及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都对食品经营单位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其内容较为笼统或者分散,缺乏明确的、统一的规范指引,也没有具体针对不同经营主体、不同类别的食品应该如何索证进行分类规定。

  二是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食品安全法等多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是确保食品经营单位采购到合格食品,是发现问题进行追根溯源的重要途径。然而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显示,由于缺乏统一、权威的指引,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导致一些食品经营单位采购时未按相关规定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并未保存相关凭证,未进行索证索票。

  三是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不规范。由于缺乏明确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规范指引,以及部分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自觉性较差,存在着少数食品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不仔细、不全面;有的食品经营者贪图价格便宜,接受无任何资质送货上门供货者的食品;有的经营者填写项目不全,只填写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项目,不能准确填写生产批号、保质期等项目,进销货台账填写不规范;有的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时,难以坚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是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监管手段落后。现阶段,针对食品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监管手段大多停留在索证索票,要求食品经营者提供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明并按照规定保存一定期限。而且一般都是出了食品安全问题,才有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索证索票,这成为判定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责的重要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索证索票方式。但从目前的索证索票方式来看,还较为落后,缺乏相关规范指引食品经营者更有效率地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让广东省食品经营企业在食品安全领域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做出典范,协会将继续努力与政府一起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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