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4 15:36 浏览量:20007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做生意就是贪便宜,现在后悔也晚了!”为了贪10元小便宜,北京某餐饮公司石景山分公司早餐经营者俞某和贾某夫妇制售小笼包时,违规使用含铝泡打粉发面,危及他人身体健康,10月22日在石景山法院当庭受审并获刑。
年过五旬的俞某和贾某是一对来自安徽的夫妻,两人都是小学二三年级的文化程度,事发前都在这家餐饮分公司经营早餐。
据石景山区检察院当庭指控,今年3月至6月,这夫妻俩在该餐饮分公司经营早餐期间,明知不得使用含有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食品添加剂(俗称“泡打粉”)制作发酵面制品,在制售小笼包时,仍违规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发面。经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并经检测,二被告人制作销售的小笼包中铝残留量为654mg/kg。7月18日,夫妻俩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庭上,被告人俞某承认,今年5月店长告诉他们不让用含铝泡打粉,公安、食药监和经理曾一起来通知不让用这个。公诉人问他“得到通知为什么还用”,俞某回答:“当时还有一点,没舍得扔。”
“泡打粉是在批发市场买的。买时没注意里面含铝,也不知道含铝有害。”俞某说,他们只在做包子时放泡打粉。据其妻贾某当庭陈述:“每次放一小把,没有数,就是抓一点儿。”
在法官的追问下,俞某说含铝的泡打粉比不含铝的贵“十块钱”。法官说:“就是为了贪这点小便宜?”俞某感慨道:“做生意就是贪便宜,现在后悔了!”其妻贾某也补充说:“没想到这么严格。”
最后自行辩护时,俞某称:“我也不太会说话,就是希望给我判轻一点。”审判员对他讲:“早点考虑后果,就不会坐在这里,进来了又得判刑,又要交罚金,比10元要多得多。”俞某再次慨叹:“现在后悔也晚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贾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夫妻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称俞某是初犯且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予以采纳。
最后,法官宣布判处俞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贾某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禁止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上一篇: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下一篇:“昆仑”行动开展以来侦破食药环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8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