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8 09:39 浏览量:20851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19年第11号)》,郫县金辉水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及管理办法》。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乌鱼(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2757,购进日期:2018年6月18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郫县金辉水产品经营部。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09094)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经销商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经销商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共购进4公斤,货值350元;已销售4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召回0公斤;封存0公斤。当事人郫县金辉水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鳝鱼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氧氟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是在养殖过程中产生所致。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属地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涉案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食品风险隐患防控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