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4 09:11 浏览量:19681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中山市富业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散装油炸食品(生产日期:2018-03-28,保质期:2018-07-26)”,违法所得16.30元,货值金额16.30元。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30元并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中山市富业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食行罚〔2018〕XQ028号):
你(单位) 于2018年7月30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散装油炸食品(生产日期:2018-03-28,保质期:2018-07-26)”,违法所得16.30元,货值金额16.30元。中山市西区食品药品监督所于2018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经合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16.30元;2.处罚款:500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处以没收物品处罚的,请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没收物品上缴我局。被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请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或中国民生银行中山分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或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山市 第一 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