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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茶双雄之争,何日终能落幕?

2019-08-29 15:17   浏览量:1947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虽然最高院对加多宝广告语虚假宣传系列案作出终审判决,然而——

  近日,长达5年的王老吉与加多宝广告语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白云山集团)、加多宝集团日前分别发布公告,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对加多宝虚假宣传系列案的判决结果。最高院终审判决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加多宝)立即停止发布包含“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词的广告,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同时认定加多宝“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相关广告,不构成虚假宣传,驳回广药集团、王老吉公司的诉讼请求。

  值得关注的是,在上述案件的终审判决中,最高院均撤销了原审判决,并且针对加多宝凉茶多个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作出了不同性质的认定。应该如何看待最高院的判决?该案的警示意义是什么?上述判决对两家公司及凉茶市场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

  改判100万元

  2013年,因认为武汉加多宝在《潇湘晨报》发布的“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的广告语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公司将武汉加多宝、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湖南丰彩公司)和潇湘晨报社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2015年9月,长沙中院一审认定武汉加多宝发布的相关广告词构成虚假宣传,要求《潇湘晨报》停止发布有关内容、湖南丰彩公司停止销售带有相关广告语的产品,武汉加多宝向广药集团、王老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2.3万元。

  随后,双方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后,赔偿金额减少为600万元。

  因不服二审判决,武汉加多宝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根据最高院近日发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武汉加多宝立即停止在《潇湘晨报》上发布包含“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的广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广告词的产品包装,赔偿广药集团、王老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湖南丰彩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包装上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广告语的加多宝凉茶。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虽然认定武汉加多宝的相关广告构成虚假宣传,但是将判赔额减少至100万元。对此,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齐爱民分析指出:“从最高院认定的事实来看,武汉加多宝对红罐凉茶品牌价值的提升实际上是具有重要贡献的,武汉加多宝对于‘王老吉’商标在红罐凉茶的品牌运营上有一定的帮助作用,而不完全是侵害。而且根据案件事实,武汉加多宝的行为虽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尚未对王老吉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根据民事赔偿的填平规则,最高院酌情将赔偿额从600万元降至100万元。”

  “改名”广告合法

  2014年,因认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凉茶了”等广告语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广药集团将广东加多宝等告上法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广东加多宝立刻停止使用涉案广告语,销毁含有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余元。

  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随后,广东加多宝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近日,最高院终审认定广东加多宝在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为保有商标许可期间对红罐凉茶商誉提升所做的贡献而享有的权益,将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基本事实向消费者告知,主观上并无明显不当;使用上述广告语并不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并未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宣传。据此,最高院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

  为何最高院会认定涉案“改名”广告不构成虚假宣传呢?齐爱民表示:“第一,广东加多宝‘改名’广告的描述与宣传是真实和符合客观事实的。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立足点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果行为人的宣传行为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则不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第三,‘王老吉’商标是由于广东加多宝的长期使用与大量投入宣传资源等,才能在市场上拥有较大的影响力,故广东加多宝占用‘王老吉’商标进行宣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此外,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之后便授权王老吉公司生产销售‘王老吉’凉茶,故广东加多宝的宣传语并不会在客观上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王老吉’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

  具有警示意义

  有专家指出,最高院的一纸判决,让加多宝和王老吉持续多年的广告语之争划上句号,进一步厘清了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准,对于市场主体如何进行有序合法的竞争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齐爱民认为,企业要拥有自己的自主品牌,做好商标品牌布局,否则就是在为他人做嫁衣;在做广告宣传时一定要严守法律的底线,不能使用会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广告宣传语,自觉规范广告用语,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院通过再审对该系列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给出了权威结论,对厘清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行为边界具有重大意义。该系列案重大意义之一是再次呈现了一个值得研究的基本问题,即商标纠纷中的‘混淆’、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引人误解’和‘相关公众误认误购’问题,究竟属于‘事实问题'’法律问题‘,还是’法律与事实的混合问题‘。由于路径的选择与案件裁判结果存在重大关联,值得学者、裁判者、立法者和法律实践者共同研究。”

  对于最高院的判决,加多宝集团在公告中表示支持,白云山集团也在公告中表示终审判决对于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本报就上述案件通过电话方式联系两家公司,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事实上,加多宝和王老吉的诉讼大战已持续多年,从装潢之争、商标之争到虚假广告之争,相关案件多达20余个,两家凉茶公司在诉讼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资金。目前,双方还有14亿元的商标侵权案悬而未决,双方的诉讼争斗何日将休,尚未可知。有业内人士指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固然是企业的正当选择,但是也不应忽视企业自身的发展,切莫赢了官司,凉了市场。(本报记者 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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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判定虚假宣传?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仅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涉及广告宣传的纠纷持续多年。因为双方产品的历史关系特殊,存在着租借品牌的历史和商誉递增的过程,两者孰是孰非争议颇多。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四条广告语:“1.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2.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3.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4.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凉茶了”。其中,第一、二条是有关销售情况的宣传,第三、四条是关于产品改名的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解读,相关产品改名的宣传虽然没有列举在该法律规定中,但是依然在“等”字的范围内,故适用该规定。

  在虚假宣传案件中,被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宣传有事实依据,并非空穴来风。在第一、二条广告语的案件中,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加多宝”凉茶的销售情况及“销量领先”的依据是什么。这两句广告语发生在被告刚刚启动“加多宝”品牌不久,提供到法庭上的证据不只有“加多宝凉茶”的销售数据也有“王老吉凉茶”的销售数据,很显然这个时候“王老吉凉茶”的销售数据不应该计算到“加多宝凉茶”中去,因为不属于同一品牌的产品。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两条广告语提到的“加多宝”指的是“加多宝生产的凉茶”而不是“加多宝品牌的凉茶”。根据这种观点,或许这两条广告语有事实依据,但这种广告语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让消费者误认为加多宝品牌的凉茶销量很高。所以,发布的这两条广告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断第三、四条广告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难度更高一些,主要在于法律上如何判定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关系。首先,两个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基本一致;其次,两个法院判决对于“改名”这两个字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定不一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老吉凉茶”红罐装还给广药集团之后,广药集团有权利生产红罐王老吉,“改名”会让消费者误以为“王老吉红罐凉茶”没有了,改成了“加多宝凉茶”,故损害了广药集团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改名”广告语只是告知消费者红罐凉茶改了名字,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口味等没有发生变化,防止消费者把现在的“王老吉凉茶”与过去的“王老吉凉茶”混淆,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虽然广告语会占用“王老吉”的商誉,但是被告对“王老吉”的商誉也做出了很大贡献,这种占用并无不可,所以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综合考虑了双方产品的历史渊源,以及双方对“王老吉”红罐凉茶商誉所做出的的贡献,认定这两条广告语已经不具有事实依据,不应继续使用。

  目前,“租借”商标经营的经营者为数不少,这些经营者应该从王老吉与加多宝的案件中汲取教训,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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