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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亮剑2019--打击假冒伪劣”专项行动查处十大典型案例

2019-08-16 14:51   浏览量:26513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亮剑2019--打击假冒伪劣”综合执法专项行动自3月份部署开展以来,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12.3万人次,检查经营户13.7万家次,查处各类假冒伪劣案件1.24万件,案值5.34亿元,罚没款1.29亿元,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21件,捣毁各类制假售假窝点61个,查扣各类假冒伪劣商品货值达1202万元。该局对外公布了此次综合执法行动期间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全省联动查处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有毒有害食品案

  “亮剑2019--打击假冒伪劣”综合执法专项行动期间,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市场监管系统查获24起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总涉案金额6549万元,移送公安47人,涉及温州、湖州、嘉兴、丽水、舟山等8个地市。目前,大部分案件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可能产生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已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由于受高额利益驱使,网络、微信朋友圈存在兜售添加“西布曲明”特效减肥药的违法行为。

  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组成联合专案组,查获当事人纪某、张某为首的从生产到销售贩卖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减肥产品的整条违法产业链,专案组在山东威海、河北唐山、陕西西安、安徽合肥、吉林四平、湖南醴陵以及浙江杭州等7地进行集中行动,一举摧毁利用互联网生产销售减肥产品的犯罪团伙,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1人,捣毁制假窝点1个、售假窝点6个,查扣减肥胶囊、果汁等成品及半成品300余箱。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以查处微信销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减肥食品为切入点,顺藤摸瓜,排摸线索,连续查处7起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有毒有害食品案,联合公安部门先后远赴北京、河北、贵州、四川、江苏、广东等地抓获嫌疑人共计7名,查获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药十万余粒,涉案货值约400万元。嘉兴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钱某金、钱某丰等人涉嫌销售含“西布曲明”“酚酞”有毒有害食品进行立案查处,逮捕钱某金、钱某丰及山东供货商郭某等多人。舟山市场监管局查获虞某某通过微信经营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和“酚酞”的限量版和特效版等无标签标示的“DAISY独家瘦身丸”食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湖州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破获夏某等人销售含“西布曲明”“麻黄碱”等成份的“莫卡咖啡”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捣毁销售窝点4处,查获“莫卡咖啡”500余盒、减肥药5000余粒,涉案货值约30万元。

  案例2.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金华查获“3·6”特大有毒有害“悍马糖”食品案

  2019年5月15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联合金华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金华市婺城区公安分局,组织40余名执法人员分别在深圳、东莞、揭阳、苏州等地开展集中统一收网行动,成功侦破“3.6”特大有毒有害食品案。共抓获嫌疑人14人,捣毁生产、销售窝点5处,查处涉案淘宝网店6个,现场查获有毒有害“悍马糖”2000余盒,货值200余万元,总涉案金额达 1000余万元。

  近年来,保健产品市场乱象丛生,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大,也是市场监管执法整治的重点。今年2月底,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在执法行动排查中,发现有人通过微信、淘宝等途径销售一款声称来自马来西亚的进口糖果(名为“悍马糖”),该糖果交易广泛,受众人群多,其声称具有保健功效、能有效提升男性性功能。执法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购买样品并开展检测,确定其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他达拉非”及其衍生物“去甲基他达拉非”,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立即锁定深圳及金华两家销售“悍马糖”淘宝网店,3月4日,稽查支队对该案立案调查,并于3月6日以成案移送方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生产、销售环节开展研判,先后对公安机关购买的14批次该产品进行后续送检,发现均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学药物成分。

  经过两个多月的专案调查,专案组基本查清了以深圳彭某翔为主共四个层级的犯罪网络,并于5月15日上午联合收网。经查,2010年以来,彭某翔等人通过淘宝等网络,将“悍马糖”非法销往浙江、江苏、福建、上海、北京等20余省市,涉案金额达 1000余万元,彭某翔等8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3. 生产销售“早产”食品

  衢江查处食品企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大案

  2019年3月19日,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衢州市某蛋制品加工厂生产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鸡蛋豆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95.214万元,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鸡蛋豆腐”4620箱。

  经查,当事人衢州市某蛋制品加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项目为蛋制品生产加工。2019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租赁的冷库内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共发现4620箱“鸡蛋豆腐”,货值金额9.52万元,其生产日期标注为20190110、20190113、20190117、20190120四个批次,均为虚假生产日期,属于“今天买到明天的商品”,“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早产”食品,严重威胁公众健康与安全。因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并查处,上述产品经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其结果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的“鸡蛋豆腐”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使得消费者在符合食品生产执行标准的有效期内安全食用产品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存在巨大食品安全隐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衢江区局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4. 生产销售假酒

  仙居查获王某忠等人生产销售假冒洋酒大案

  2019年4月,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成功查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洋酒大案,涉案案值1500余万元。

  经查,当事人王某忠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通过微信以200元/箱的价格销售黑牌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102箱、红牌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100箱,以1800元/箱的价格销售蓝牌调配苏格兰威士忌7箱,销售金额共计53000元。上述洋酒系当事人以“尊尼获加”黑牌、红牌、轩尼诗、人头马及部分散装的低价酒作为原料酒,通过添加色素、香精等添加剂后灌装、封装制成,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为深挖案件源头,2019年4月11日,该局与仙居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联合侦办。

  经数月摸排,专案组基本摸清位于山东、福建、江苏3省的违法生产经营点,且锁定山东李某祥、赵某等8人、福建钟某强等4人以及江苏王某忠为违法生产经营嫌疑人。6月初,专案组分别在江苏省苏州市、山东省菏泽市、福建省泉州市捣毁生产、灌装窝点5个,成品仓库8个,现场共抓获13人,查扣尊尼获加黑牌、红牌、轩尼诗、人头马、芝华士、威士忌XO等伪劣知名洋酒1940箱,共计21900余瓶,灌装设备4台,压盖机6台,香精87桶、食品添加剂5桶等原料、包材(瓶盖、卡扣、帽钉、包装物)30余吨,涉案金额高达1500余万元。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涉案13人均已刑拘。

  案例5.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食品

  桐乡查处某火锅店销售未经检疫牛肉案

  2019年8月1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牛肉火锅店销售未经检疫牛肉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60万元。

  经查,当事人桐乡某牛肉火锅店自2019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私自屠宰的牛肉贩子张某,分2次购入未经检疫的牛肉合计1349斤,并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货款3.9万元。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私自屠宰牛肉贩子张某的询问调查,提取双方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以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协查材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当事人上述2次进货并在自己开设的牛肉火锅店内销售,均未经过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当事人从张某处采购牛肉时未查验有关检疫证明即在自己开设的牛肉火锅店内对外销售,属于经营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违法经营货值15倍的行政处罚,计60万元。该案的查处,有力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和力度,也对食品经营户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起到了良好的警醒和震慑作用。

  案例6. 外国人销售侵权假冒汽车配件

  义乌查处某外国客商销售假冒机油滤清器案

  2019年5月31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也门某客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滤清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4.5万元。

  经查,当事人是也门共和国在义乌从事经商活动的客商,其于2019年3月初,自瑞安市某工厂购入大型工程机械用的机油滤清器,并存放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某民房仓库内,准备运往也门共和国销售。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线索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检查,执法人员在仓库现场查获标有“GAT”及“Perki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型号机油滤清器200余箱,总计货值达到9.5万元。涉案机油滤清器与正品相比,外观标注、产品型号等内容完全相同,但产品质量完全达不到正品标准。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当事人购入并准备出口到也门共和国销售的机油滤清器属假冒“GAT”及“Perkins”注册商标的机油滤清器。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滤清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处罚。该案的查处,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产品出口后发生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体现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案例7. 虚假宣传

  丽水庆元查处吴某某虚构体检诊断推销食品案

  2019年5月31日,庆元县市场监管局对吴某某虚假宣传案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30万元。

  经查,当事人吴某某,系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道个体工商户,2018年8月起购进河南省焦作市绿洲怀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奥伍福”牌食品(主要为铁棍山药粉、清虫茶、伍福玛咖粉等普通食品)在其经营的食品店中进行销售。为提高上述食品的销售量,吴某某擅自采集消费者血液,在无任何科学依据的情况下虚假诊断消费者疾病并借此推销铁棍山药粉、清虫茶、伍福玛咖粉等食品。在“诊断”过程中,吴某某故意通过假冒的血液CT机谎称观察消费者被采集血液的状态,在仅将血液细胞状态与“活血图、干血图、干血八分图”进行简单对比后,虚假分析消费者身体状况,虚构出消费者患有各项疾病的检测结果,让消费者信以为真,吴某某根据虚构的检测结果为消费者调配产品并声称其销售的食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甚至对部分消费者宣称其能检测出医院无法检测出的疾病,诱导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购买。截止案发,当事人已销售铁棍山药粉、清虫茶、伍福玛咖粉等普通食品,经营额共计28.7万元。

  当事人通过采集消费者血液、虚构患病检测结果、借机虚假宣传其所售的食品的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从而实现提高销售额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庆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吴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等行为已移交卫生部门查处。

  案例8. 虚假宣传

  萧山查处某环保科技公司虚假宣传推销产品案

  2019年5月21日,杭州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杭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有标注“中国环保健康网”等多间办公室,在经营场所有“关于美丽浙江与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函”的红头文件等文稿,因涉嫌虚假宣传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杭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水素杯、家用净水器等产品的经销单位,2018年6月,当事人让其员工在上海市崇明区注册成立上海种善环保中心(有限合伙),并以该公司名义注册环保健康网(网址:www.huanbaozg123.cn),域名是huanbaozg123.cn和中国环保健康网。cn。2019年2月起,为了销售其产品,当事人自行制作“中国环保健康网 浙江站”红章,印制“关于美丽浙江与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函”等文件,对外谎称其是致力于从事公益性活动、专职的低碳环保、污染防治的宣讲单位,让社会误以为其是政府环保宣传组织或环保下属机构。当事人采取以协办方名义的方式,协助企事业单位召开环保宣讲会议,并借此以协办单位、赞助商的名义在会上推销水素杯和家用净水器等产品。为掩盖自身欺骗性,当事人还通过对话务员进行系统性培训、传授电话沟通技巧,并将盖有已协办过会议单位公章的函件上传到其网站等方式误导消费者。截止案发,当事人已在杭州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开展过多次上述宣讲会议并销售产品,使用了162份上述函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对其会议主办主体、宣讲讲师、宣讲目的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以此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依据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

  案例9. 伪造产地

  柯桥查处某贸易公司伪造产地销售日化用品案

  2019年6月10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成功查获一起伪造产地销售日化用品案,对当事人绍兴某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没款16.97万元。

  经查,当事人绍兴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委托李某在日本注册核准“Nusvan for aurora”商标,并在香港注册露诗凡(香港)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8日起,当事人先后从东莞市某美妆服务器有限公司采购动物毛刷5000支、粉底刷1000支、眼影刷1000支、沐浴刷600支,总计货值160250元;从宁波市某梳刷制品有限公司采购气垫梳6350支,总计货值82500元;从苍南县某包装袋厂定购动物毛刷盒子5000个、眼影刷盒子1000个、粉底刷盒子1000个、气垫梳盒子6200个、沐浴刷包装盒子10000个,总计货值20000元。当事人对上述商品重新进行包装并粘贴标签及条形码,其中标签标识虚假标注原产国为:日本,经销商为露诗凡(香港)科技有限公司,至查获日止,共销售气垫梳1960个、动物毛刷2690个、粉底刷520个、眼影刷444个、沐浴刷113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0012.4元。

  当事人针对当前部分消费者对国外商品盲目追捧的心理,故意在国外注册商标和公司,利用国内的加工厂进行包装,欺骗消费者,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柯桥区局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10. 生产、销售假冒润滑油

  长兴查处沈某生产、销售假冒侵权润滑油案

  2019年5月28日,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某生产、销售假冒“欧耐力”、“长城”品牌润滑油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沈某为非法谋利,私自从网上采购“欧耐力”、“长城”品牌的润滑油防水盖、标签、合格证等,另以低价从正规企业购进用于灌装的普通润滑油,继而在未取得“欧耐力”、“长城”注册商标持有人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长兴县小浦镇某厂房内,雇用他人利用电泵、压盖器、压标板等工具进行打油、灌装、贴标,后续以送货上门的方式从事假冒侵权“欧耐力”、“长城”润滑油的销售,形成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现场查获“欧耐力”品牌高级抗磨液压油10桶、防水盖513个、标贴151张、合格证631张;“长城”品牌防水盖36个、润滑油防伪标签189张,经商标权利人欧美石油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3.2万元。

  当事人制售假冒侵权润滑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长兴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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