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3 16:47 浏览量:12215 来源:正义网
“希望你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造成的危害,在今后的日子里能够认真进行改造,重新做人,多做对社会有益的事情。”这是福建省建宁县检察院在依法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作出有罪判决后,承办检察官对被告人邓某某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被告人邓某某长年在该县里心镇农贸市场从事家禽宰杀和脱毛的生意。给鸭子脱毛时,黄某某把较长的鸭毛拔掉后,如果还有很多细小的毛,黄某某就将鸭子放进添加了松香的锅里烫一圈,让松香沾满鸭子的全身,再放入冷水中冷却,之后将鸭子表皮上的松香连同细小的毛拔除。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建宁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中查获,扣押了正在使用的黑色胶体物一锅和未使用的黄色固体物一块,经鉴定,上述黄色固体物为松香,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经依法起诉,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悉,自最高检安排部署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开展以来,该院主动联系县公安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牵头开展了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制定了《建宁县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并详细制定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
据了解,该院在开展专项工作中,加大力度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先后对一起销售假药罪和二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其中在一起销售假药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南平、宁德、三明等市境内的16个区县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保健品11种,计1692盒;在福州、南平等地销售假药“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21盒,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此案件顺利提起诉讼,在群众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另外,该院在查办案件的同时,还积极加强对案件原因的调研,对在审查案件中发现的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存在“鉴定难”、鉴定范围覆盖面小、送检程序繁琐、送检样品有数量要求等问题,多次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进行研究探讨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并及时将向上级院和县委反映,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