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2 08:54 浏览量:15821 来源:食品伙伴网
食品伙伴网讯 7月31日,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2019年“你点我检”专项抽检,本次抽检食品共计60批次,不合格3批次。其中,抽检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样品2批次,糕点不合格样品1批次;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饮料、淀粉及淀粉制品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2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小陈海鲜批发部销售的 “乌鱼”,不合格项目为氧氟沙星,检验结果为45.5μg/kg;郫县金辉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 “鳝鱼”,不合格项目为氧氟沙星和磺胺类(总量)。其中,氧氟沙星检验结果为65.8μg/kg,磺胺类(总量) 检验结果为231.06μg/kg。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水产等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部分养殖户法律意识薄弱,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将导致食品动物中检出氧氟沙星。长期摄入检出氧氟沙星的食品,会导致其在人体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畜禽、水产等细菌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 μg/kg。若养殖户超量用药,不遵守休药期规定(磺胺类药物的休药期一般为28天)等都会导致食品动物中磺胺类(总量)残留量超标。长期摄入磺胺类超标的食品,会导致磺胺类在人体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
此外,还有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德阳市富贵食品厂生产的“茉莉馅鲜花饼”,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结果为0.74g/kg。据悉,针对本次抽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受理德阳市富贵食品厂提出的复检申请,由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另行公布。
脱氢乙酸是一种防腐剂,对霉菌、酵母菌、细菌具有很好的抑制作用,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脱氢乙酸可用于肉类、蔬菜、调味品、饮料、糕点等的防腐保鲜。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造成脱氢乙酸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量使用。长期摄入脱氢乙酸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造成一定的危害。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不得停止履行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义务。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