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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人人乐超市收银票上盖“免责章”不能免责

2019-07-19 08:42   浏览量:11490     来源:成都商报

  7月13日,经常在人人乐超市新华店购物、且有保留购物小票习惯的成都市民周先生突然发现,小票上比从前多了“一点”东西。

  原来,在超市购物后,收银员在周先生的收银小票上盖上了一个印章,上面书写有“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周先生认为,超市事前并没有此项规定的公示告知,这个做法属于主动免责,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超市相关负责人解释,该举主要是为防范职业打假人以“调包”形式将不属于超市的过期食品带入超市。

  有无盖章?

  超市相关负责人称,最近职业打假人特别多,他们的打假不是正规的,而是对商品进行调包和偷换。为避免职业打假人调包商品,导致无法界定商品的情况,便在收银台买单时,对小票加盖印章。

  有无提示?

  收银员在小票上盖章前,未作任何提示,小票背面的印章为“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 新华店”字样。收银员在每一位顾客的购物小票上都加盖了印章,顾客几乎对此没有任何察觉。

  有无猫腻?

  律师表示,小票上加盖印章的行为,是超市将责任推给消费者,不适当地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间过长,存在举证困难,加盖印章的小票,更利于超市方举证自己没有销售过期商品。‍

  顾客质疑

  为验证是该店单方面行为还是其他人人乐超市都有这一规定,7月15日,周先生又在人人乐超市前锋店购买商品,这一次,购物小票背面却没有印章。同一天,周先生再次来到人人乐超市新华店,这回他注意到,在收银台结账时,收银员在打印好的小票背面盖上了印章。

  对此,周先生认为,超市方此前并没有相关的公示公告告知消费者,属于超市方单方面免责的做法,实际上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合法维权的权益。‍‍

  实地探访

  在人人乐超市新华店,每个收银台上,都放有一红底印章,消费者结账后,收银员在小票上盖上印章,没有消费者对此行为提出异议,有的人甚至没有拿走小票。

  收银员在小票上盖章前,未作任何提示,小票背面的印章为“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 新华店”字样,顾客几乎对此没有任何察觉。但人人乐超市其他门店,但并未发现有在购物小票背面盖章这一行为。‍

  超市回应

  “主要是为了防范职业打假,对其他的(顾客)倒是没有什么。”人人乐超市新华店客服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因为最近超市遭遇的职业打假人特别多,他们的打假不是正规的,而是对商品进行调包和偷换。为避免职业打假人调包商品,导致无法界定商品的情况,便在收银台买单时,对小票加盖印章,商品销售之后再拿回来说过期了,超市是不承担责任的。“我们在广播里也有提示,半小时播放一次,让大家注意保质期和收好购物小票之类的。”该负责人表示超市已经做到了告知义务。

  人人乐超市成都片区负责人谭先生解释说,在超市醒目的位置都贴有温馨提示:“本商场拒售过期商品,若你有发现请告诉本商场的员工”,这也是为给顾客提供优质的商品。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和顾客确认(检查商品保质期),也是为顾客的安全和健康考虑。同时,也因为职业打假人“调包”行为,和消费者共同确认商品有没有过期,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保护。

  谭先生还表示,全市的人人乐超市都有该举措,是在三个月前开始的,并需要对未采取该举措的超市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律师说法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认为,超市对所销售商品是否过保质期,具有实质性的审查义务,消费者没有义务去审查和确认,(在小票上加盖印章的行为)是超市将责任推给消费者,不适当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而消费者通常都不会去注意商品小票上的提示,如果消费者回家后才发现商品过期,(即使加盖了印章)也不能免除超市的责任。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超市在收银小票上加盖“确认未过保质期”的印章,那么在结账前,双方就应该对销售商品进行现场确认,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如果没有确认行为,直接加盖的话,作为经营者来说,这个行为是不对的。

  一般而言,通过购买商品时的购物小票、购买日期,与商品的保质期进行对比,在购买后是可以发现商品是否过期。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间过长,存在举证困难,加盖印章的小票,更利于超市方举证自己没有销售过期商品,消费者需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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