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6 16:28 浏览量:23098 来源:证券时报网
持续了4年之久的“露露”商标纠纷有了新的进展。
6月4日晚间,承德露露(000848)发布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介绍了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于2018年10月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下称“金平区法院”)起诉承德露露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结果。
公告显示,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以及第三人霖霖集团(即原露露集团)、香港飞达公司签订《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有效,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两文件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停止阻碍和干扰汕头露露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承德露露表示不服从判决,表示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旨在证明《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效、以及旨在证明《补充备忘录》涉嫌伪造的关键证据,但金平区法院未予采信。承德露露代理律师则认为,金平区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剥夺公司诉讼权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据此公司对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将在法定时间提出上诉。
双方发生多次诉讼
为露露商标使用权、专利权及露露相关产品销售的南北市场划分问题,自2015年6月承德露露首次起诉汕头露露开始,双方之间发生了多起诉讼。(详情可关注证券时报2018年10月发布的《“露露”知识产权案纠纷升级 承德露露晒关键材料反驳汕头露露》 一文)。
2015年6月,承德露露就与霖霖集团、汕头露露、香港飞达确认无形资产授权使用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无效并立即终止履行。
但这起诉讼最终在2017年12月4日撤诉。承德露露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撤诉并非败诉,因当时申请备忘录无效的诉讼短期难以解决,转而寻求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在2017年8月,承德露露就汕头露露及北京沃尔玛百货建国路分店侵害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理期间,被告汕头露露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今年5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承德露露随即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0月起,承德露露向家乐福、大润发、华联超市等八十多家超市(电商)及其总部发送律师函,要求立即下架汕头露露生产的“露露”牌杏仁露产品。多家超市对汕头露露的相关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
2018 年 2 月 8 日,承德露露就汕头露露及北京荣诚文华超市侵犯商标权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汕头露露两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案件继续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中。
今年3月22日,承德露露大股东万向三农集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霖霖集团、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公司、承德露露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要求由王宝林、王秋敏、林维义和杨小燕合谋秘密签订及伪造的《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
该案诉讼期间,汕头露露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河北省高级院驳回了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在承德露露多次出手打压后,汕头露露也在反击。汕头露露在2018年7月23日以承德露露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2001年、2002年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应承担合同义务为由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8月2日法院受理此案。
6月4日晚间,承德露露所披露的诉讼案件即为去年7月汕头露露在金平区法院发起的诉讼。
承德露露表示不服从判决
根据公告,此次诉讼判决中,金平区法院维护了汕头露露所要求的大多主张。
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以及第三人霖霖集团、香港飞达公司签订的签署日期为2001年12月27日的《备忘录》和签署日期为2002年3月28日的《补充备忘录》有效。法院还判决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依法办理相关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同时停止阻碍和干扰汕头露露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承德露露方面表示不服从判决,表示在案诉讼过程中,公司提出了旨在证明《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效、以及旨在证明《补充备忘录》涉嫌伪造的关键证据,但金平区法院未予采信。公司代理律师认为,金平区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剥夺公司诉讼权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据此,公司对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将在法定时间提出上诉。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吴逢堂接受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采访时表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所涉内容包括商标许可、专利许可、马口铁灌装杏仁露市场划分以及利乐包装杏仁露市场划分等四项主要内容,汕头露露此次起诉只涉及到商标许可问题,公司的答辩、举证等也仅围绕商标许可进行,承德露露大股东已就《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效向河北省高院提起诉讼。根据诉讼法,在《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未审定情况下金平法院诉讼案件应中止审理,但一审法院驳回了中止审理申请,并在4月19日最后一次开庭中释明汕头露露临时增加确认两文件有效的诉讼请求之后‘快速’作出一审判决。
吴逢堂认为,一审法院的审理不仅违反诉讼程序,也剥夺了公司对上述合同文件所涉及其他三项主要内容是否有效进行答辩、举证等诉讼的权利。
吴逢堂还表示,诉讼过程中,公司提交了证明《补充备忘录》为2015年1月之后伪造的关键证据,一审法院以合同签署时间不影响合同效力为由,驳回了公司对《补充备忘录》签署时间的鉴定申请,并认为一审判决中回避了公司诉讼代理人关于王宝林无权代表签署、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具体、详细的答辩及代理意见。
“相信二审法院会进行公正的审查。”吴逢堂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