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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无根水”豆芽 5人触刑律

2019-05-29 15:32   浏览量:19695     来源:安徽法制报

   宁国讯 5月16日,宁国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宁国市法院审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宁国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文清率部分人大代表到场旁听,宁国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袁风影陪同旁听。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及被告人亲属参与旁听。
 
  检察机关指控,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徐某琴、陶某根、徐某崽、石某富长期在宁国市某租赁民房,合伙生产豆芽并向宁国市区的农贸市场批发、销售。2017年至今,被告人徐某琴、陶某根、徐某崽、石某富为牟取利益,3次从被告人王某文处购得国家明令禁止的“无根水”“A、B粉”(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518防腐剂”、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用于豆芽生产,并将含有上述添加物质的豆芽对外进行销售。
 
  被告人王某文明知徐某琴等人将添加物质使用在豆芽制发过程中,仍有偿提供。2018年4月9日和5月11日,商贩晏某、张某等人先后从被告人徐某琴等人处批发的黄、绿豆芽被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经检测豆芽中均非法添加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8年6月1日、月11日、月15日6 8从被告人徐某琴等人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抽样,经检测豆芽中亦非法添加了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根、王某文为逃避处罚,将持有的添加物质予以丢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琴、陶某根、徐某崽、石某富、王某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徐某琴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徐某琴、陶某根、徐某崽、石某富、王某文在宣城两家以上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4.69万元。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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