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6 16:56 浏览量:10409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记者刘理、通讯员王治国5月16日报道:2年前,上海浦东书院镇一名厨师从渔贩高某处花20元买来2条河豚。不久后,该厨师因食用河豚中毒死亡。
记者获悉,渔民高某在支付15万元赔偿款,已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近日,经上海浦东法院审理,高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熟客执意买河豚自称烹饪“老手艺”
2年前,也就是2017年6月23日下午,来自安徽的个体渔业从业人员高某将其捕获的鱼类等水产品运至浦东新区书院镇某农贸市场销售。
高某从事捕鱼已有10年,在该农贸市场摆摊也有2、3年时间。高某说,当天他打到了2条野生河豚,“本来我要留着自己吃的,这时来了一个熟客,他是个厨师,看到有河豚一定要买,于是就卖给他了。”
那天下午,还有几个渔民和高某一起在菜场摆摊卖鱼。据他们证实,这名厨师以20块钱的价格从高某摊位买了2条河豚活鱼。
当时高某摊位旁边的另外两名摊贩曾好心问这名熟客,会不会烹饪河豚鱼?并告诫他,食用河豚鱼时要清洗干净,没有洗干净的话,是会出人命的。这名顾客答复称:“这个我老手艺了”。
渔民支付15万赔款获被害人家属谅解
业内人士说,初夏季节是河豚最毒的时期,特别是体内有鱼卵的雌性河豚。在这个时候,吃河豚鱼尤其需要谨慎。
张某,也就是那名购买野生河豚的厨师,当晚食用河豚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符合河豚毒素中毒死亡特征。高某在得知张某食用野生河豚中毒后即逃离暂住地。2018年5月21日,高某主动至安徽省颍上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面对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高某称,知道野生河豚鱼有毒,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高某说,自己吃过十几次野生河豚,并没有发生意外,之前也从来没有卖过河豚给别人。事发当天是张某执意要买,结果就发生了意外。
到案后,高某已支付15万元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对被告人高某的谅解书。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获刑3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渔业从业人员,明知野生河豚活鱼属于禁止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仍向他人销售,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审理中,被告人高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作为成年人,对食用野生河豚鱼可能造成的人身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主观认知,证据表明事发当天两名在场证人均对其进行过相关安全提醒,上述情节一并作为对被告人高某量刑时的酌情考量因素。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本案目前已经生效。
专家:野生河豚禁止销售
河豚鲜美,却是一种“十分危险的食物”。近年来,因食用河豚后中毒的事件屡见不鲜,什么样的河豚才能吃呢?
记者了解到,作为一种食材,河豚被赞为天下第一鲜,古有“不食河豚,焉知鱼味”的说法。与此同时,河豚本身又带有剧毒。这些极致的特点为河豚的食用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过去,我国禁止河豚流入市场,直到2016年,才“有条件”放开养殖河豚生产经营。
此前据媒体报道,农业部2016年下发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一是品种限制,只有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允许养殖生产经营,且养殖企业须经审核备案。二是销售限制,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才能销售。加工企业也应具备规定的条件。三是经营限制,不能经营河鲀活鱼或未加工的河鲀整鱼,野生河豚更是被明令禁止经营。
专家介绍,食用野生河豚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不同品种的河豚毒性大小和带毒的部位都不一样,有的鱼肉带毒,有的鱼皮带毒。而我国沿海的野生河豚有40多种,捕捞上来的品种多种多样,无法一一确定毒性大小和带毒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