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9 11:22 浏览量:10759 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涉嫌假冒飞天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赖茅等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一案,销售总金额940余万元、销售未遂金额80余万元,周某、梁某、林某分别被法院一审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以假乱真,销售各类假酒
52岁的周某系湖南省邵东县人,2009年开始经营酒水生意,在经营中,她认识了贵州省仁怀市一酒厂老板熊某,她发现熊某生产的酒品质不错,就萌发了以此冒充知名品牌赚取更多利润的想法。于是,周某买来赖茅系列的酒瓶、包装盒、箱子等,由熊某酒厂灌好酒、包装完后再进行销售。
因酒的质量不错,口感可以达到真酒的80%以上,通过手机软件、微信等查询真伪也无法显示经销商等细微差别,不少消费者信以为真。初试得手后,为了谋取更多利润,周某又开始销售飞天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水井坊等假酒。
2010年,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一个酒会上,周某认识了福建省尤溪县的梁某。梁某得知周某手上有很多品牌假酒,口感都挺好,不容易被发现,而且报价也符合他的心理价位,两人就互留了电话。
2011年以来,梁某通过物流等方式低价从周某处购买飞天茅台、五粮液等假酒,并以市场价销往福建省三明、漳州、尤溪等地,销售金额达700余万元,获利300余万元。
2017年3月以来,梁某的妻子林某在明知其丈夫经营销售飞天茅台、五粮液等假酒的情况下,仍帮助其一起经营销售假酒,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
梁某在销售过程中,偶有被发现销售的是假酒,就以真酒和高额的赔偿私了。直到2017年,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案发。
2017年9月23日,周某在湖南省长沙市被抓获归案,在其藏酒的仓库里现场被扣押的假酒就有1000余瓶。同日,梁某、林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梁某主动将记账的笔记本上交公安机关,并带公安机关到三处藏酒的地方,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假酒700余瓶。
经查,2009年以来,周某销售的假酒总金额达200余万元,获利10余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梁某、林某的行为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将该案移送到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
是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检察官介绍,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只有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才能构成该罪名。而本案涉案白酒是否符合标准,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随后,承办检察官立即联系了公安机关,共同多方了解,找到了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
经鉴定,送鉴的茅台白酒酒精度不符合GB/T18356-2007要求,其余鉴定指标均符合要求。白酒在我国没有等级划分,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以次充好”。因此,犯罪嫌疑人周某、梁某、林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牟利,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案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案金额是多少?
因该案历时8年多,周某销售假酒相对隐蔽、零散,交易程序很不规范,没有账目,而梁某的账目记载自己销售情况比较详细,记录从周某处购买的不够齐全,检察官查遍周某所有的银行账户,对全部的交易明细制作电子表格,逐笔核对,反复核实,确认销售金额。
销售未遂金额要如何确定?价格认证中心按被侵权的真品市场中间价格,鉴定扣押周某、梁某的白酒的总价格分别为431730元、544775元。而相关证人证言及周某的供述和辩解,周某、梁某被扣押的白酒种类均有销售,按照“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未销售的白酒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的平均价认定,周某、梁某被扣押的白酒应当算销售未遂,销售未遂金额分别为272721元、535611元。通过仔细核查,周某、梁某、林某的销售金额分别达227039元、7160925元、1117310元,周某、梁某销售未遂金额分别达272721元、535611元。
面对确凿的证据,周某、梁某、林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最终,法院分别判决周某、梁某、林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检察官普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本案中,周某、梁某、林某虽然没有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故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