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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假买假 李沧区多美好超市照样十倍赔偿

2019-03-29 16:04   浏览量:29447     来源:信网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其提出的赔偿金是否应予以支持?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次判决引起了信网(0532-80889431)的注意,韩某某曾在青岛市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购买了12支SALVALAI品牌红酒,发现瓶身未粘贴中文标签,认为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多美好批发超市明知该红酒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出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返还购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超市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201600元。
 
  购买红酒后发现无中文标签
 
  2018年7月1日、7月5日,韩某某在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处先后两次购买了各六瓶SALVALAI红酒(品名:阿玛罗尼·威爵红葡萄酒2010年)、共计12瓶,韩某某通过刷卡方式向支付酒款共计20160元,并得到超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购买上述红酒后,韩某某发现该红酒瓶身未粘贴中文标签,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超市明知该红酒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向自己出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多美好批发超市返还个人消费的购货款20160元;支付该购货款十倍赔偿金201600元。
 
  庭审过程中,韩某某提供了购买过程的实物证据。
 
  而多美好批发超市在庭审时提交的证明,查明韩某某在广东多个法院同时起诉了多个不同的被告,且均是以所购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韩某某在多个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形式也基本一致,法院均驳回韩某某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索赔诉求
 
  李沧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韩某某是否属于消费者。韩某某当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红酒,可以证明其未进行食用,数次进行购买,之后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在其他法院提起若干起进口红酒无中文标识索赔案件,可以认定韩某某在多美好批发超市处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故韩某某不属于消费者。
 
  争议焦点之二对于涉案红酒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红酒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但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故涉案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韩某某要求退还货款2016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同时韩某某应当将购买的12瓶红酒退还超市。
 
  争议焦点之三对于韩某某主张十倍赔偿金应否支持。韩某某购买涉案红酒时已经清楚该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并进行即时录像,且购买后未食用,韩某某是明知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而购买的。因此,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也不会对韩某某造成误导从而诱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交易,因此诉请支付该购货款十倍赔偿金201600元,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超市返还韩某某货款20160元;韩某某在多美好批发超市处购买的12瓶SALVALAI红酒(每瓶单价1680元)返还;驳回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院依法改判一审判决
 
  韩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超市作为销售者,明知其销售的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进行销售,上诉人作为购买者有权要求其按照商品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韩某某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
 
  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中院认为,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
 
  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关于韩某某是知情者,其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表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其一;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关于韩某某没有饮用本案红酒,没有造成人身损害,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消费者还可加重主张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关于本案红酒是不是仅仅因为没有粘贴标签就应当被判定为不安全食品的问题,上面已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不能通关的,超市所提交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能证明本案红酒就在该批次内,因而本案红酒来路不正;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法院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个三六九等。
 
  但是,本案12瓶红酒价款共计20160元,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为201600元,对于作为个体经营者的多美好批发超市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在时下民营经济经营困难的环境,尤其如此,因而二审期间中级人民法院力作调解工作,力促韩某某降低索赔数额,韩某某最终同意降低到退一赔四,但是超市迟迟不予回应,致使法院调解工作失败。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撤销该判决第三项;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向上诉人韩某某支付赔偿金20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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