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8 17:02 浏览量:27932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根据原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18年11月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暨冬至、元旦节日时令食品专项监督抽检结果公告》、《南通市2018年9月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学校食堂餐饮具专项监督抽检结果公告》,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赵成明(通州区金新街道金乐农贸市场)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18-9-14,规格型号:散称)和绿豆芽(抽样日期:2018-9-1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两批次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赵成明从吴鹏翔处购买了上述批次黄豆芽和绿豆芽各15千克,其中黄豆芽共销售13.75千克(其中1.25千克用于监督抽样),绿豆芽共销售13.75千克(其中1.25千克用于监督抽样),剩余各1.25千克已自行销毁。经排查,种植环节原因导致上述两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赵成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赵成明免予处罚,并依法将吴鹏翔涉嫌违法行为移送通州区农业委员会进一步处理。
二、曹中利(通州区金新街道金乐农贸市场)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18-9-14,规格型号:散称)和绿豆芽(抽样日期:2018-9-1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两批次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曹中利从吴鹏翔处购买了上述批次黄豆芽和绿豆芽各5千克,其中黄豆芽共销售3.5千克(其中1千克用于监督抽样),绿豆芽共销售3.5千克(其中1千克用于监督抽样),剩余各1.5千克已自行销毁。经排查,种植环节原因导致上述两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曹中利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曹中利免予处罚,并依法将吴鹏翔涉嫌违法行为移送通州区农业委员会进一步处理。
三、开发区新开街道崔鸿艳海产品摊(南通开发区新开菜市场38#摊位)销售的梭子蟹(母)(抽样日期:2018-11-20,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开发区新开街道崔鸿艳海产品摊共购进该批产品4千克,已全部销售(其中1.45千克用于监督抽检)。经排查,养殖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合格,且开发区新开街道崔鸿艳海产品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发区新开街道崔鸿艳海产品摊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开市监案字〔2019〕第015号)并责令改正。
四、开发区新开街道徐相璜海产品摊(南通开发区新开菜市场40号摊位)销售的梭子蟹(公)(抽样日期:2018-11-20,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开发区新开街道徐相璜海产品摊共购进该批产品8千克,已全部销售(其中2.198千克用于监督抽检)。经排查,养殖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合格,且开发区新开街道徐相璜海产品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发区新开街道徐相璜海产品摊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开市监案字〔2019〕第016号)并责令改正。
五、如皋市佳世客购物中心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18-11-20,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上述产品腐霉利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如皋市佳世客购物中心共购进该批产品3千克,已全部销售(其中0.71千克用于监督抽检)。经排查,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合格,且如皋市佳世客购物中心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佳世客购物中心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案字〔2019〕0040-04号)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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