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6 09:38 浏览量:25088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5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通告称,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贵阳市的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腊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沃尔玛(贵州)百货有限公司遵义纪念广场分店销售的标称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腊肠”(生产日期:2018年10月9日;规格 :400g/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1)根据该公司的《香肠生产原始记录》及销售记录,该公司2018年10月9日总计生产香肠使用了猪肉125KG,按照产出比60%到65%的比率,总计生产出了200袋/400g“贵州腊肠”。
(2)根据该公司的产品《销售单》,该公司2018年10月11日向沃尔玛遵义店销售了50袋“贵州腊肠”,每袋30.37元,销售金额为1518.5元;
2018年10月15日向沃尔玛遵义店销售了30袋“贵州腊肠”,每袋30.37元,销售金额为911.1元;
2018年10月19日向沃尔玛遵义店销售了50袋“贵州腊肠”,每袋30.37元,销售金额为1518.5元;
2018年10月10日零售了30袋“贵州腊肠”,每袋32.37元,销售金额为971.1元;
2018年10月17日零售了40袋“贵州腊肠”,每袋32.37元,销售金额为1294.8元。
以上总计销售了200袋“贵州腊肠”,销售所得为6214元。
(3)经核查,该公司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公司在产品生产拌料过程中人工搅拌不均匀所致,造成食品添加剂有轻微超标。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该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贵州腊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决定对该公司减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1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黔筑)食药监食生罚〔2019〕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公司原因排查:经过认真的研判后觉得是在生产该批次产品的过程中,由于防腐剂添加过程采用的是人工搅拌,可能是在搅拌过程中没有搅拌均匀,造成了该批次产品在抽检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整改情况:1、该公司最新购买了滚肉机,对原料及配料进行机器搅拌,不再进行人工搅拌,避免人工搅拌造成的防腐剂分布不均匀现象。2、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添加食品添加剂,加强对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学习,杜绝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3、已经将新生产的产品送到贵州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合格后才进行该产品的再次生产。